隆复决字[2016]第5号

2016-08-03 08:00:00 来源:隆尧县人民政府网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隆尧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隆复决字[2016]第5号
申  请  人:张亚刚,男,汉族,1995年4月13日出生,隆尧县隆尧镇尧北里村人。
被 申请 人:隆尧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李泽威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16年3月23日作出的隆公(城)行罚决字[2016]第019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隆尧县公安局作出的隆公(城)行罚决字[2016]第019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陈述:张志华在隆尧镇尧北里村任党支部书记,张孟国经常在公共场合出言不逊,无端挑衅,2016年2月11日,张志华的女儿张立辉在见到张孟国后问其原因,双方发生争执,由于当时乡亲们都在张东旭家帮忙办丧事,便将张孟国、张立辉拉开,二人并未发生肢体冲突,我与张立辉是亲戚,听说后到的现场看看是怎么回事,根本没有到张孟国身前,更没有对张孟国有任何殴打行为,该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殴打张孟国明显与事实不符。事发后,派出所民警声称是对双方调解,多次传唤我方到派出所,派出所的办案方式导致我一家无法正常生活,后来,2016年4月9日,被申请人办案民警在没有出示任何执法证件、未向申请人及家人送达任何手续的情况下,突然将我从工作场所带走拘留,之后于第二天才向我家人送达隆尧县公安局作出的隆公(城)行罚决字[2016]第019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办案人员史鹏松在未查明案情的情况下,因与张孟国的儿子张宁是同事而感情用事,武断拘留申请人,其行为明显不利于社会稳定及矛盾的解决,并且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剥夺我申请暂缓执行拘留的法定权利,程序的不公正必然导致实体的不公平。
综上,隆尧县公安局作出的隆公(城)行罚决字[2016]第019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现依法提起复议,请求撤销。
被申请人陈述:一、案件的基本情况是:2016年2月11日12时多,因张志华与张孟国之前发生过口角,后在隆尧县尧北里村祝立平家附近,张志华女儿张立辉就之前张志华与张孟国发生口角一事同张孟国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张亚刚、高飞等人前来将张孟国殴打。以上事实有受害人指控、违法嫌疑人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监控录像等证据为证。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张亚刚做出十日行政拘留,并处罚款伍佰元的处罚。
二、张亚刚的复议申请与事实不符。1、申请人称2016年2月11日,张志华女儿张立辉在见到张孟国后问其原因,双方发生争执。由于是正月初四乡邻们都在张东旭家帮忙办丧事,便将张孟国、张立辉拉开,二个当事人并未发生肢体冲突;申请人听到后才到的现场,根本没有到过张孟国身前,更没有对张孟国有任何殴打行为,该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殴打张孟国明显与事实不符。我局民警根据调查张亚刚的询问笔录以及证人证言,证实了张亚刚到达了张孟国身前,并实施了殴打张孟国的行为。该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殴打张孟国的行为与事实相符。2、申请人称事发后,派出所民警声称是对双方调解,多次传唤申请人方到派出所,而张孟国却每次都不去,派出所的办案方式导致申请人方无法正常生活工作。后于2016年4月9日在未出示执法证件、未向申请人及其家人送达任何手续的情况下,突然将申请人从工作场所带走拘留,之后于第二天即4月10日才向申请人家人送达隆尧县公安局作出的隆公(城)行罚决字(2016)019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我局民警在依法传唤案件当事人时,每次都是张立辉主动前去找派出所理论,并未多次传唤张立辉,所以申请人称派出所的办案方式导致张立辉一家无法正常生活工作一事纯属无中生有。因张亚刚是违法嫌疑人,我局民警在2016年4月9日带走张亚刚时着警服、驾驶制式警车,程序合法。当日晚拘留张亚刚与其家属联系并未联系上,后与4月10日上午向张亚刚家属送达隆公(城)行罚决字(2016)019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程序合法,法律适当。3、申请人称办案人员史鹏松在未查明案情的情况下,因与张孟国的儿子张宁是同事而感情用事,武断拘留申请人,其行为明显不利于社会稳定及矛盾的解决,并且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剥夺了申请人申请暂缓执行拘留的法定权利,程序的不公正必然导致实体的不公平。我局民警在办理张孟国被殴打一案中,是依法对申请人做出拘留的决定,并不是申请人所说感情用事、武断拘留,且符合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申请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并未提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且我局不认为对申请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所以申请人称剥夺其申请暂缓执行拘留的法定权利无从谈起。
经查:隆尧镇尧北里村村民张志华与张孟国素有嫌隙,2016年2月11日12时,在该村祝立平家附近,张志华女儿张立辉就之前张志华与张孟国发生口角一事同张孟国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张志华一方的亲戚张亚刚、高飞等人对张孟国进行了殴打。被申请人隆尧县公安局接警后,经调查取证,对申请人张亚刚做出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伍佰元的隆公(城)行罚决字[2016]第019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认为该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向本机关提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决定。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调取了相关卷宗,现已审理终结。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隆公(城)行罚决字[2016]第019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隆公(城)行罚决字[2016]第019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隆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隆尧县人民政府
2016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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