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复决字[2016]第1号

2016-08-03 08:00:00 来源:隆尧县人民政府网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隆尧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隆复决字[2016]第1号
申  请  人:孟立国,男,汉族,1967年3月21日出生,隆尧县魏家庄镇孟家村人。
被 申请 人:隆尧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李泽威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15年12月12日作出的隆公(魏)行罚决字[2015]第04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6年1月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隆尧县公安局作出的隆公(魏)行罚决字[2015]第04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陈述:015年12月12日11点左右,我去魏家庄镇派出所报案,有人把我房后两个树皮刮了,王立国(派出所民警)劝我说这点小事算了吧,我说受点委屈没什么,你们派出所知道就行。王立国把我送出大门,还没出大门,这时孟立强带着帮手孟志斌也来到派出所,张口就要整死我,我说我又没惹你,孟志斌随手把派出所的大门关住不让我走,非要拾掇我。王立国把两人领到西屋,我自己上了北屋,过了一会儿我想出去看看大门开了没有,孟志斌从西屋窜出来张口就骂我,我说骂你自己呢,孟志斌上前对我拳打脚踢,把我打倒在地。孟立强上来对我头部狠狠踢了两脚。两人把我打得鼻青脸肿,手上还流着血。派出所民警从屋里出来喊干什么呀,在派出所还敢打架,把我们三个人拉开。王立国把我锁进禁闭室,王立国问我你有钱吗,我说没有。王立国说你有钱就给我,看别人给你搜了,你给我后,我给你妻子。王立国拿了我伍佰元,在禁闭室过了两个小时,一个民警问了我怎么回事,我一五一十对他说了,签了字,上了警车,到隆尧县人民医院进行检查后稀里糊涂的进了派出所。在看守所,我回头看了看,王立国说别看,赶紧走,别让武警开枪打你,把我拽进看守所。后来我妻子说他们(民警)回来时大概晚上六点,用骗了我的伍佰元在如意饭店狠狠吃了一顿。两天后,给了我一张发了黄的行政处罚票据。
隆尧县公安局对我作出行政拘留和罚款五百元的处罚决定,一直没有给我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我被拘留执行完毕后才到的派出所要来的,我认为隆尧县公安局对我作出的隆公(魏)行罚决字[2015]0445号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执法程序错误,因此我申请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陈述:案件的基本情况是2015年12月10日上午,孟立国因其房后的树,与邻居孟立强发生纠纷。12时许,我所民警在所内将孟立国与孟立强分开进行调解,让孟立国在值班室等候,民警在调解室对孟立强、孟志彬做工作,期间孟志彬到院内接听电话,孟立国从值班室出来在院内与孟志彬发生口角,引起打架,二人互相殴打对方,民警迅速将双方制止,这时孟立强趁民警不备,用脚踹在孟立国身上。当即,民警将双方当事人控制。
以上事实有证人王文增、崔智恩的证言,受害人孟立国、孟志彬的指控,违法人员孟立国、孟志彬、孟立强陈述与辩解,孟立国伤情照片等证据证实。违法人员孟立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对孟立国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的隆公(魏)行罚决字[2015]0445号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书中提出我单位在办理该案过程中认定事实不清。我局办理申请人的案件,有当事人孟立国的供述,受害人孟志彬的指控,证人王文增、崔智恩的证言,对违法人孟立国的行为认定为殴打他人的行政处罚定性是准确的,此案从受案、到询问调查、取证、到作出处罚决定整个执法过程,均认定事实清楚。其次,申请人认为我局办理该案程序违法,2015年12月12日上午,我局办案民警将参与打架的双方当事人控制后,依照程序对孟志彬、孟立国等人先后进行询问,将孟立国带至侯问室。其双方发生殴斗后,我局民警向孟立国履行告知程序,孟立国未提出陈述和申辩,随后对其宣读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给孟立国,孟立国签字摁手印,随后孟立国主动缴纳了罚款五百元。以上程序均符合法定程序。
综上,被申请人在办理孟立国一案中重事实,重证据,孟立国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孟立国处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五百元。此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运用法律适当,程序合法,请隆尧县人民政府依法维持我局作出的隆公(魏)行罚决字[2015]0445号处罚决定书。
经查:2015年12月12日,孟立国因其房后的树,与邻居孟立强发生纠纷。12时许,我所民警在所内将孟立国与孟立强分开进行调解,让孟立国在值班室等候,民警在调解室对孟立强、孟志彬做工作,期间孟志彬到院内接听电话,孟立国从值班室出来在院内与孟志彬发生口角,引起打架,二人互相殴打对方。被申请人隆尧县公安局经调查取证和询问当事人,对申请人孟立国作出隆公(魏)行罚决字[2015]第04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认为对自己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案件办理程序错误。向本机关提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决定。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调取了相关卷宗,现已审理终结。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没有向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审查,被申请人在案件过程中已经向申请人送达了处罚决定书,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接收。在行政复议案件调查中,申请人对签字一事也予以认可。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隆公(魏)行罚决字[2015]第04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隆公(魏)行罚决字[2015]第04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隆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隆尧县人民政府
2016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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