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尧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隆复决字[2017]第2号 )

2017-09-01 08:00:00 来源:隆尧县人民政府网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隆尧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隆复决字[2017]第2号 
申  请  人:王某,女,汉族,1943年10月24日出生,隆尧县隆尧镇尧南关村人。
被 申请 人:隆尧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殷彦强  职务:隆尧镇人民政府镇长
第  三  人:祝某,女,汉族,隆尧县隆尧镇尧南关村人。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做出的隆政决字(2016)第3号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于2016年12月1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 议 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隆尧镇人民政府作出的隆政决字[2016]第3号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
申请人陈述:我与祝某是东西邻居,在1980年前后我村统一发放宅基地时,按照当时生产队“冲着谁就分给谁”的原则,将我与祝某前面的空闲地分别发放给我们两家,没有订立边界。随后,祝某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在前面的空地垒起土墙头,将前面的大部分空地圈了起来。因祝某的老南屋东山头是向西南方向倾斜(见祝某亲自绘制的建筑图),如此按照“冲着谁就给谁”的原则,祝某垒起来的土墙头就侵占我南边宅基地一米,我知道后随即让他拆除土墙头、订立边界,祝某拒绝拆除,为此我们发生纠纷。经过多方调解,最终在xx乡司法所的调解下,我们达成调解意见。但是在隆政决字(2016)第3号决定书中却说是“三级干部调解了一年多时间,也没有达成协议,问题一直搁置”,明显违背事实,是为祝某不遵守xx乡司法所的调解协议做掩护。当时xx乡司法所调解结果是:老宅基边界不动,随弯,用标杆顺下来,订立新宅基边界灰角。但是祝某不遵守xx乡司法所调解结果,导致协议不能履行。我向政府提出申请以后,村、镇干部虽然到过现场,但根本没有实地测量过,处理决定完全是按照祝某的个人表述来做出的结果。更何况他的东西墙头本来就是侵占我南边空闲宅基所建,以祝某东西墙头东墙皮为边界,明显侵占了我的宅基地。
现在被申请人的老南屋东山头根基还在,应该按照原xx乡司法所调解结果,在被申请人老南屋东山头找两个坐标点拉线向南“冲”来划定双方的边界,如此才完全符合当时“冲着谁就给谁”的发放原则。所以,我认为隆尧镇人民政府作出的隆政决字(2016)第3号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因此我申请撤销该行政决定书。
被申请人陈述:申请人王某陈述的“为此双方发生纠纷,经过多方调解,最终在xx乡司法所的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意见。但是在隆政决字(2016)第2号决定书中却说是‘三级干部调解了一年多时间,也没有达成协议,问题一直搁置’明显违背事实,是为第三人不遵守xx乡司法所的调解协议作掩护。”我镇认为,第一,当时“在xx乡司法所的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意见”不是事实;第二,“问题一直搁置”这句话不是为第三人作掩护。依据是:其一,当时的意见是三级干部研究决定的,第三人不同意,不是双方达成调解意见;其二,2014年春天xxx村宅基确权工作开始后,申请人才到隆尧镇人民政府提出协调与被申请人的宅基边界问题,已经有30年的时间了。因此,“三级干部调解了一年多的时间,也没有达成协议,问题一直搁置”这句话,既没有违背事实,也没有为第三人不遵守xx乡司法所的调解协议作掩护(证据是1984年5月8日xx乡司法所出具的给城关法庭的介绍信)。
二、申请人陈述的“当时xxx司法所调解结果是:老宅基边界不动,随弯,用标杆顺下来,订立新宅基边界灰角。但是祝某不遵守xx乡司法所调解结果,导致协议不能履行。”以及要求“在被申请人老南屋东山头找两个坐标点拉线向南“冲”来划定双方的边界,如此才完全符合当时“冲着谁就给谁”的发放原则。”我镇认为:第一,xx乡司法所于1984年5月8日出具的给城关法庭的介绍信中,已经表述清楚,当时三级干部研究的解决该纠纷的意见,徐某不同意并按照约定提出了上诉,后来为拆墙头发生了冲突,xx乡司法所介绍许某某(王某的丈夫)起诉并请法庭依法速处。最终该意见没有落实,时隔30年后,申请人王某提出继续执行该意见,无法律依据;第二,经现场查看后,第三人老南屋东山头已经不存在了,无法找到双方无争议的坐标点,申请人提出的方法不可行。
三、申请人王某申请书中陈述的“在申请人向政府提出申请以后,村、镇干部虽然到过现场,但根本没有实地测量过,处理决定完全是按照第三人表述来做出的结果。”我镇认为:申请人的陈述不符合实际情况。依据是:第一,2015年6月5日,经县信访局协调,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和镇村干部,带着卫星定位系统测量仪到现场实地测量,有测绘图为证。第二,根据隆尧县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宅基地清理登记发证的若干规定[隆政(1986)9号]文件第八条、第十二条之规定,2016年7月14日镇村干部再一次到现场实地勘测;第三,xxx村召开两委会研究出具了解决该起宅基纠纷的处理意见,镇政府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第十六条规定,做出了处理决定。
以上事实有1984年5月8日xxx乡司法所出具的给城关法庭的介绍信、县国土资源局现场实地测量的测绘图为证。
综上,被申请人在办理王某和祝某宅基边界纠纷一案中重事实,重证据。此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运用法律适当,程序合法,请隆尧县人民政府依法维持我镇政府作出的隆政决字(2016)第3号决定书。
经查:王某与祝某为隆尧镇xxx村人,双方系邻居。王某和徐某(祝某丈夫)老宅基南侧的地方原为集体所有,1979年前后,xxx村统一发放宅基地时,原生产队干部以“冲着谁给谁”的原则,将双方老宅南侧的地方发放给本户,当时没有实地测量,也没有订立灰角边界,发放宅基地时祝某老宅为南屋,且该南屋东墙呈东北-西南方向倾斜,1980年,祝某建起北屋正房,该北屋东墙呈西北-东南方向倾斜,同时以该东墙为基准,向南射线在双方宅基边界建起围墙。王某认为该围墙侵占了村委会发放给其本人的宅基地,由此,双方多次发生纠纷,期间经过多任村镇干部调解,均未达成协议。2015年王某向隆尧镇人民政府提起确权申请,2016年7月16日隆尧镇xxx村委会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讨论王、祝双方宅基争议问题,经讨论决定,北半部分属双方老宅,维持现状不变,“冲着谁给谁”的争议部分,最南端以许某现有墙头的东墙皮为双方边界。隆尧镇人民政府于2016年7月18日作出隆政决字(2016)第2号处理决定。王某认为该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处理程序错误。向本机关提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处理决定,本机关受理后经过调查,撤销了该处理决定,并责令隆尧镇政府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目前,双方土地均没有集体土地使用证。隆尧镇xxx村委会于2016年11月26日再次召开会议,研究确定仍然按照2016年7月16日村委会出具的意见落实。隆尧镇政府于2016年12月6日作出隆政决字(2016)第3号处理决定。王某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调取了相关卷宗,现已审理终结。
本机关认为:因1979年发放争议宅基地时,并未丈量和订立边界,依据“冲着谁给谁”的原则和宅基地发放的一般惯例,祝某在1979年所分得的宅基地应该按照其原老宅南屋东墙(1979年之前)为基准,向西南方向做射线,并以此作为祝某宅基地的边界,王某应以其老宅北屋西墙为基准向南做射线,以此为王某宅基地的边界,双方宅基之间会产生一个类似三角形的不规则区域,双方宅基边界应该并无交集,1980年,祝某建起北屋正房,该北屋东墙向东南方向倾斜,同时以该东墙为基准,向南射线建起的现在的围墙超越了原本发放的边界,侵占了集体土地。但是根据《隆尧县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宅基地清理发证的若干规定(隆政[1986]9号)》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祝某所占之地属于省《管理办法》颁发前(1982年7月3日前)占用的宅基地,属于历史占地,应按实际情况予以承认。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隆政决字(2016)第3号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隆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隆尧县人民政府     
2017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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