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南县医疗保障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对有关医保政策和业务流程进行调整的公开信

2020-02-03 08:00:00 来源:滦南县人民政府网站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护工作,减少疫情传播风险,切实保障我县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群众健康,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对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医保政策和业务流程调整如下:

一、调整报销范围

对纳入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的药品和诊疗服务项目,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二、实施综合保障

(一)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明确确诊和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县内参保患者治疗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实施综合保障,确保患者得到及时救治。

(二)方便异地就医。对于确诊或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县内参保患者在异地就医的,无需提前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先救治后结算,且报销不执行异地就医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减少患者流动带来的传染风险。

(三)预付救治资金。为保障我县定点救治医院、发热筛查及定点隔离观察医院(滦南县医院、滦南县中医院、唐山华佗医院、胡各庄镇中心卫生院、扒齿港镇中心卫生院、长凝镇中心卫生院)开展救治筛查和隔离观察工作,先行预付850万元医保支付应急专项资金,方便患者就医,减轻医院垫资压力。视疫情发展变化,将进一步加强资金保障。

(四)放宽采药流程。对于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肺炎诊疗方案覆盖的药品和医用耗材,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没有挂网的品种,医疗机构可先采购后备案,同时建立企业挂网绿色通道,随时申请,随时增补挂网,确保用药需要。

(五)单列预算资金。对定点医疗机构因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产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医院总额预算控制指标,在医保总额外单列预算资金,确保定点医疗机构不因医保总额预算管理规定影响救治,待疫情结束后对专项资金予以清算。

三、落实门诊慢病(特殊疾病)长处方政策

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在保证医疗安全、规范患者用药的基础上,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参保患者每次门诊自2月1日起,疫情防控期间我县门诊特殊疾病带药量由1个月统一调整为3个月(起付线按3个月累计)参保人员开药时城镇职工门诊特殊疾病起付线由每次65元,调整为每次195元(3个月);城乡居民门诊特殊疾病起付线由每次80元,调整为每次240元(3个月);门诊特殊疾病参保人开药及补录时均按3个月药量录入并结算;增加门诊特殊疾病起付线年度限额控制,城镇职工门诊特殊疾病起付线年度限额为780元,城乡居民门诊特殊疾病起付线年度限额为960元,以免疫情结束每月起付线回调后出现年度起付线超过限额的情况。

四、现金报销受理不受时间限制

对于参保人在疫情前或疫情期间因急诊等特殊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需在疫情期间到经办机构窗口办理报销的,可以在疫情过后半年内到经办机构窗口办理报销手续,不受原规定时间限制。

五、充分发挥“互联网 +医保”作用

全面落实异地就医网上备案,通过关注“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微信公众号 ”,登录“河北省异地就医备案平台”,自助进行异地就医备案操作;对于无法完成网上备案的,疫情防控期间视同备案,不降低报销比例。

六、优化经办办理流程

围绕尽量减少参保人现场跑办为目标,对经办服务进行全面梳理和优化,努力实现经办服务“零跑腿、不见面”,确需现场跑办的,要完善防控措施,并确保一次办结。

(一)对于用人单位办理医保缴费基数核定、人员增减、信息修改等业务,原则上实行网上办理。如因实际情况确需到经办机构窗口办理的,拨打预约电话(见相关业务科室电话),避免人群聚集。

(二)城乡居民医保缴费缴费时间延长到2月底,尚未参保缴费人员,可以通过河北税务微信公众号、微信、支付宝、经办银行的网上银行或手机APP等渠道申报缴费。咨询电话:税务局 4168278 4129035;医疗保障局  8075073。

(三)开通电话咨询邮寄等“非接触式”绿色通道,减少现场办理次数,最大程度降低交叉感染的风险。

七、积极配合疫情监测

防疫期间,我们将设置防疫监测区,对办理业务的全部人员进行体温测量登记和健康观察,请您理解并主动配合信息登记,接受体温检测。同时,我们将全力做好大厅的清洁、通风、消毒等工作,严格落实预防措施,为您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疫情防控,人人有责。我们坚信,在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以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全县人民齐心协力、众志成城,群防群控,一定能够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附:相关业务科室电话

局办公室                8075198

基金征缴结算中心        8075073

医药审核监控中心        8075176

综合业务与信息化中心    8075196

基金监管和政策法规科    8075191

 

滦南县医疗保障局

2020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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