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园)人民政府(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农【2019】2号)精神的要求,经请示县领导同意,现将我县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三个责任”公示如下: 一、地方人民政府主体责任 1、县级人民政府主体责任 责任人:钟科 南靖县人民政府县长 联系电话:0596-7822518 职责:南靖县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统筹负责所辖范围内农村饮水安全的组织领导、制度保障、管理机构、人员和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经费落实工作,明确有关部门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职责分工。 2、乡镇人民政府主体责任 责 任 人:余智勇,山城镇人民政府镇长 联系电话:0596-7822659 责 任 人:吴少军,靖城镇人民政府镇长 联系电话:0596-7661189 责 任 人:沈子超,丰田镇人民政府镇长 联系电话:0596-7670315 责 任 人:戴海鹅,龙山镇人民政府镇长 联系电话:0596-7576005 责 任 人:陈艺君,金山镇人民政府镇长 联系电话:0596-7551001 责 任 人:吴宇嫔,和溪镇人民政府镇长 联系电话:0596-7596013 责 任 人:徐添云,奎洋镇人民政府镇长 联系电话:0596-7514002 责 任 人:王 崴,梅林镇人民政府镇长 联系电话:0596-7754023 责 任 人:简清水,书洋镇人民政府镇长 联系电话:0596-7776005 责 任 人:徐振华,船场镇人民政府镇长 联系电话:0596-7741001 责 任 人:陈国明,南坑镇人民政府镇长 联系电话:0596-7798615 责 任 人:冯志坚,高新园管委会主任 联系电话:0596-7665628 职责:承担本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农村饮水安全的组织领导、管理机构、人员和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经费落实工作。 二、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监管责任 责任人:陈明乾 南靖县水利局局长 联系电话:0596-7822626 职责:作为行业管理部门,要负责抓好农村饮水工程规划、项目实施方案等前期工作和组织实施,指导、监管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等工作。 三、供水单位运行管理责任(千人以上集中供水工程) 职责:负责向用水户提供符合水质、水量要求的供水服务,保障正常供水,落实相应人员,做好水源巡查、工程运行管理、水质检测、水费计收和维修养护工作。
附件:南靖县千人以上农村集中供水工程责任人公示名单
南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31日
2019年5月3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