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9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通知,公布《自然资源部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共121项,其中土地类23项、矿产类53项、测绘类40项、城乡规划类5项。 公布清单的同时,就相关事项作了说明: 清单范围包含土地、矿产、测绘、城乡规划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种类的行政处罚事项。 按照属地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自然资源部对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管辖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海洋行政执法职责统一由中国海警局行使,自然资源部本级无相关海洋行政处罚事项。 农村宅基地管理职责已划转,自然资源部本级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行政处罚事项(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清单时间截止到发布之日,今后根据自然资源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清理情况,予以动态更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