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镇人民政府、住建局: 《武川县可镇东西梁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方案》经县委常委会第181次会议、政府常务会第15次研究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12日 武川县可镇东西梁棚户区改造项目 征收补偿方案 第一条 为了确保可镇棚户区改造项目的顺利实施,进一步规范可镇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消除安全隐患,完善城镇功能,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内蒙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并结合本区块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偿方案。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该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武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该项目具体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三条 征收范围:迎宾路以东,昆都仑河以南,原104省道以西,文化东西街以北范围内的被征收户,约400户。其它社区因雨季损毁、自来水管网渗漏,防空洞塌陷等原因形成危房,可向所在社区提出申请,由相关部门鉴定后予以征收。 第四条 本项目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由被征收户自愿选择房屋是否征收。 第五条 房屋征收货币补偿: 征收私有住房的货币补偿金额,住宅面积按1500元/平方米、商业面积2600元/平方米进行结算。 第六条 征收房屋补偿标准: (一)居住用房(正房)根据建筑结构、檐高进行折算。计算方式为: 置换面积=房屋建筑面积×建筑结构系数×(1+檐高系数) (二)生活用房(南房)根据建筑结构、檐高参照居住用房折算。计算方式为: 置换面积=房屋建筑面积×85%×建筑结构系数×(1+檐高系数) (三)其他用房(东西房)根据建筑结构、檐高参照居住用房折算。计算方式为: 置换面积=房屋建筑面积×60%×建筑结构系数×(1+檐高系数) 1、建筑结构系数:砖混1.05,其它1。 2、房屋檐高系数:居住用房(正房)檐高标准为2.8米,低于2.8米的以2.8米计算。生活用房(南房)檐高标准为2.2米,低于2.2米的以2.2米计算。檐高每增加10公分,檐高系数增加2%。 东西房檐高不够2.2米的,每降低10公分每平方米减100元,最低1.8米,低于1.8米的,按自然间计算。 商业房不调整檐高系数。 第七条 下列建筑物或构筑物不予补偿,一律无偿拆除: (一)抢建、搭建、乱建的违章建筑; (二)在原有建筑上加建且未经审批的建筑物; (三)无合法途径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上建筑; (四)占用公共通道及公用设施的违法建筑。 第八条 被征收人家庭居住用房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且在本县没有其它住房的,由相关部门出具证明后,补足50平方米。 第九条《国有土地使用证》载明且没有建筑物的土地,按照“武川县国有土地基准地价”予以补偿。本区块住宅类国有土地基准地价为二类住宅地价184元/平方米。 第十条 征收房屋附属设施,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偿: (一)门楼每个500元; (二)简易棚、自然间100元/平方米; (三)盖板窖每个1000元,砖窖每个800元,土窖每个200元; (四)自建围墙每延长米100元; (五)压井每口500元,机井每口1000元,自来水每户1600元; (六)自费安装土暖气按采暖面积补偿40元/平方米; (七)有线电视每户300元; (八)固定电话每户290元; (九)畜圈每个300元; (十)葡萄架500元; (十一)护窗每个200元、卷帘门每个800元。 (十二)院内硬化按面积补偿30元/平方米; (十三)各种挂果树每株100-500元;松树每株100元,榆、杨、柳等树每株50元。 (十四)被征收人交回的房屋产权证按照载明面积每平米补偿20元、土地使用证按照载明面积每平米补偿5元。 (十五)被征收人有特殊附属物的,依据实际造价补偿。 第十一条 征收搬迁补助 (一)签订协议时需将被征收人《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证件收回,交由自然资源局进行注销。 (二)搬家补助费: 搬迁补助按建筑面积补助8元/平方米,每户不低于500元。 第十二条 其他事项 前期因房屋形成危房,影响公共安全已计价征收但未给予补偿的房屋,按照已签订补偿协议价格进行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