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鲁特旗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实施办法

2016-10-31 08:00:00 来源:扎鲁特旗人民政府 作者:阅读量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通辽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通政字〔2015〕144号),结合扎鲁特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扎鲁特旗各行政机关作为被告出庭参加行政应诉工作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行政机关包括扎鲁特旗本级行政机关和苏木镇级行政机关。
本办法所指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本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的正职负责人、分管具体工作的副职负责人。
本办法所指的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包括分管被诉行政行为所涉及业务的分管负责人和具体被诉行政行为所涉及业务的有正式编制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全旗行政机关负责人要正确对待行政应诉工作,依法配合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活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及其他应诉人员参加诉讼活动时应做到:
(一)在出庭之前,认真做好应诉的各项准备,依法履行举证责任,做出答辩意见。
(二)在诉讼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庭纪律,树立行政机关的良好形象。
(三)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全旗各级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按时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六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委托工作人员或者其他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的,应当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或盖章。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期限和委托权限。
第七条 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特定负责人出庭应诉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范围确定
第八条 署名扎鲁特旗人民政府的不动产登记行为被诉的,由主管该登记行为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出庭应诉。
因故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委托办理该登记行为的行政机关的负责人或者办理不动产登记工作事项的工作人员出庭应诉。
第九条 行政复议决定被诉的,由旗政府分管法治工作的负责人出庭应诉。
因故不能出庭应诉的,由法制办负责人或委托承办该行政复议案件的工作人员出庭应诉。
第十条 扎鲁特旗人民政府对外签订的行政合同被诉的,由在行政合同上署名的负责人出庭应诉。
因故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委托合同起草部门或者实施部门的负责人出庭应诉。
第十一条 扎鲁特旗人民政府做出的行政行为被诉的,如经过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由参加常务会议的负责人出庭应诉。
因故不能出庭应诉的,由提交讨论的部门或者实施部门的负责人出庭应诉。
未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由主管该行政行为实施部门的负责人出庭应诉。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委托实施部门的负责人或者办理人员出庭应诉。
第十二条 扎鲁特旗人民政府各部门做出的行政行为被诉的,由该部门的负责人出庭应诉。
因故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委托办理被诉行政行为的工作人员出庭应诉。
第三章 监督
第十三条 旗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十四条 旗政府督查室负责全旗行政机关出庭应诉情况的督促、统计和通报工作。
第十五条 旗政府法制办公室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纳入行政实绩考核。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扎鲁特旗苏木、镇、场出庭应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施行之日起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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