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26日东乌旗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经东乌旗人民法院院长额日其图同志提请,东乌旗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5年8月26日通过。决定: 高世民同志任旗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 任迎春同志任旗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牧仁高娃同志任旗人民法院审判员; 萨如拉同志任旗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格吉勒图同志任旗人民法院审判员; 葛根哈斯同志任旗人民法院审判员; 呼斯楞同志任旗人民法院审判员; 免去达仑古日巴同志旗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2015年8月26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