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浩特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应急指挥部(令)

2020-02-07 00:00:00 来源: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首页 作者:乌兰浩特管理员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乌兰浩特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应急

  指挥部(令)

 

 (第1号)

   鉴于目前我盟周边地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确诊病例不断增多的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经市防控应急指挥部研究,决定下达如下命令:

  一、限定网络订餐、餐饮服务单位营业时间。网上送餐时间为早8时至晚7时,将餐饮送至各小区指定地点,由客户自行取餐;全市所有餐饮服务单位经营时间不得超过晚7时,不得自行外卖送餐,从业人员须每日体温监测。

  二、严格快递收发管理。快件到达营业网点后及派发前须全面消毒。投递人员将快件派送至各小区指定地点,由客户自行取件,提倡电子支付。

  三、停止网约车运营。

  四、规范出租车管理。全市所有出租车必须严格消毒,驾驶员须每日进行2次体温监测正常后,佩戴口罩和手套上岗。提倡电子支付,现金支付须详细登记乘客信息。严禁未佩戴口罩及发热乘客乘车。

  五、限制操办“红白事”。“红事”停办,“白事”从简。办理火化手续和参加葬礼限定10人以内,暂停举办遗体告别仪式。

  六、严禁举办各类培训活动。

  七、严格外来人员管控。外来人员(兴安盟外)在我市有固定住所的,须居家隔离14天;其他人员入住定点宾馆,期间不得随意外出,离开我市前要接受体温监测,体征异常者须进行医学隔离观察。

  八、严格小区(嘎查村)出入管理。居(村)民凭有效证件进入,配合体温监测,少出门、不串门、不聚餐、不聚会。非本小区人员和车辆不得进入,特殊情况要登记备案。

  除上述规定外,对有下列行为的,公安机关、相关执法部门将依法依规予以严厉打击:

  一、拒不测量体温、登记、强闯检测站点的;

  二、破坏检测站点设施、辱骂殴打工作人员的;

  三、拒不配合工作人员调查询问的;

  四、制造传播谣言和虚假信息的;

  五、不如实报告家中有外来(返乡)人员实情的;

  六、外来(返乡)人员不按规定要求隔离的;

  七、外来(返乡)人员隔离期满,未按规定解除隔离擅自出行的;

  八、聚众赌博的;

  九、隐瞒病情,并主动与周边人群密切接触的;

  十、不按规定关闭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场所的;

  十一、任何形式聚餐聚会的;

  十二、公共场所拒不佩戴口罩的;

  十三、违反疫情防控相关法律法规其他情形的。

  本命令自2月8日零时起施行,解除日期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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