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泉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客运出租车经营行为的公告

2020-01-14 08:00:00 来源:平原市人民政府 作者:市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春节临近,为规范我市客运出租车经营行为,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客运出租车经营行为公告如下:

一、出租车运价政策
凡在我市境内经营的所有客运出租车,运价一律严格按承价字【2011】86号文件规定的运价标准执行。
二、客运出租车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一)《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不标明价格或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费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明确要求
广大客运出租车经营者要严格按照政府定价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在出租车显著位置公示经市场监督管理局监制的价格表,严格按计价器打表收费,切实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否则一经查实,交通运输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依法严厉处罚。欢迎广大社会各界人士监督举报。

举报电话:

市场监督管理局:6039844

  市交通运输局:6205788

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平泉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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