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泉市关于春节期间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告

2020-01-16 08:00:00 来源:平原市人民政府 作者:市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为有效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降低噪音和大气污染,同时为了体现民族传统节日文化,促进社会和谐,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2020年春节期间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绥远大街以南,西环城路、101国道与平铁公路连接线公路以北,福佑路以东,平铁公路以西的市区区域内。
二、禁限燃放时间:除除夕(1月24日)、正月初一(1月25日)、正月初二(1月26日)、初五(1月29日)、正月十五(2月8日)每日早6时至24时外的所有时间为禁燃期。
三、禁燃区以外的下列场所(以下称禁燃放场所),任何时候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各级人民政府、事业单位所在地;
(二)文物保护单位、各居民小区内部; 
(三)车站、交通枢纽以及铁路沿线安全保护区内; 
(四)易燃易爆品生产、储存单位所在地;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中小学校、敬老院、酒店、宾馆服务场所; 
(七)景区、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八)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在规定的禁燃期内,禁燃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五、限放烟花爆竹区域:除禁放区域、场所以外的其他区域为限放区域。
六、市直有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学校,应当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本规定。
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村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在禁燃区或禁燃场所内及其周边地带的合理范围内醒目位置设置统一、规范的禁燃标志,及时劝阻、制止、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八、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在禁燃区和禁燃场所内承办各类喜庆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并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的应向公安机关报告。   
九、在确定的禁止燃放区域内,应急管理部门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对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点严格监督管理。
十、对在禁燃区和禁燃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由公安机关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未成年人违反本公告的,责令其监护人进行教育、管理,造成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平泉市人民政府
   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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