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关于落实<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的实施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19-12-23 08:00:00 来源:齐河县人民政府 作者:齐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为了树立和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全面贯彻落实《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第323 号令),促进我县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稳步发展,齐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拟定了《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的实施意见》(网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 联系人:刘健 (电话 5608663)。

 

2. 电子邮箱:qhxzjjjnkjk@dz.shandong.cn。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12月31日。

 

 

附件:贯彻落实《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的实施意见(网上征求意见稿)

 

 

齐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2月23日

 

 

 

            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各开发、设计、监理、施工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了践行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强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促进我县绿色建筑稳步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全面贯彻落实《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第323 号令)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

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建设最大限度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建筑。

(一)全县城区、开发区、生态城、乡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3 层以下居住建筑除外)的规划、设计、建设,均执行国家和山东省规定的绿色建筑标准。其中,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以及单体面积2 万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公共建筑,应当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

(二)全县新建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政府投资工程应全面按照装配式建筑标准进行建造。其他社会投资新建民用建筑,每个项目需按装配式筑建标准进行建造的面积比例,2020年至2025年,齐河县城区、开发区、生态城项目每年应分别达到15%、20%、25%、30%、35%、40%以上。鼓励住宅项目优先使用钢结构装配式,综合外围护墙板配套使用,发挥钢结构体系技术优势。

(三)本着“先易后难、先简单后复杂”的原则,从2020年起,全县范围内新建居住建筑、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项目全面应用预制楼板、预制楼梯;新建装配式建筑项目全面应用预制楼梯、预制楼板、非砌筑内墙隔板、预制空调板。2022年起,进一步推广预制外墙板、预制阳台、集成厨房、集成卫生间等部品部件,逐步推广主结构竖向预制构件,全县范围内新建装配式建筑项目均应符合国家或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

(四)新建高度100米以下城镇居住建筑、农村社区以及集中供应热水的公共建筑,应当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五)建设用地面积2 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同步建设雨水收集利用系统。

二、工作措施

(一)严格立项审批。县发改局、县行政审批局对需要审批、核准的新建建筑项目,要将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的有关要求纳入立项审批范围。建设单位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时,须明确绿色建筑等级、装配式建筑所占项目面积比例及标准等。装配式建筑项目应当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建设,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经批准可采取邀请招标等方式发包。

(二)加强控制管理。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在规划条件、建设条件中明确绿色建筑等级、装配式建筑比例等有关指标,并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公告中予以明示。

(三)规范建设监管。县住建局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将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纳入工程建设监管程序。

1. 设计单位必须按照绿色建筑等级和标准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编制绿色建筑专篇,明确材料、构建、设备的技术指标要求以及采取的绿色技术措施等内容。

2.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施工方案并组织实施,严禁擅自变更和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施设备。

3. 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筑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装配式建筑标准,以及规划、建设条件中有关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各项指标要求进行验收,对不符合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4.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必须在售楼现场明示绿色建筑等级以及技术措施、节能设施的保修期限和保护要求等内容,并在销售合同、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绿色建筑等级等相关内容。

(四)强化政策扶持。

1. 对采用装配式外墙技术产品的绿色建筑,其预制外墙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3%的部分,不计入建筑容积率。施工图审查机构对工图设计中预制外墙建筑面积予以核实。

2.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积极推广装配式建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使用装配式建筑的面积规模在信用等级评价时给予相应加分。对积极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的施工企业,优先支持参加各类工程建筑领域的评优评奖。

3.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筛选推荐符合国家、省有关要求的优质装配式建设、绿色建筑项目,积极争取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支持。

本实施意见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1月30日。

 

  齐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齐河县发展改革局、齐河县财政局、齐河县自然资源局、齐河县行政审批局

 

2019年 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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