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山湖区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界政府公告

2019-12-09 08:00:00 来源:青山湖区政务网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江西省湖泊保护条列》、《江西省水利工程条例》等法律法规,青山湖区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界工作已经青山湖区人民政府审核批准,现公告如下:

一、河道管理范围界定和法律禁止行为

(一)青山湖区河道管理范围界定

1.赣江南支青山湖区段河道管理范围划界

堤防段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以及两岸堤防和护堤地,其中富大有堤护堤地的宽度为堤脚线(险段自压浸台脚起算)往陆域延伸50米。

2.抚河故道青山湖区段河道管理范围划界

堤防段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以及两岸堤防和护堤地,其中红旗联圩护堤地的宽度为堤脚线(险段自压浸台脚起算)往陆域延伸30米。

3.玉带河水系管理范围划界

玉带河水系河道管理范围为河岸线往陆域水平延伸2米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

4.幸福渠水系管理范围划界

幸福东河,幸福一支河,幸福二支河,昌东大道排水河,义坊河,连通河、幸福中河、罗家河等8条河道管理范围为河岸线往陆域水平延伸2米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

5.城南护城河管理范围划界

城南护城河河道管理范围为河岸线往陆域水平延伸20米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

(二)法律禁止行为

1.禁止在河道及滩地、分洪道、蓄洪区、滞洪区圈圩垦殖或者堵河并圩。

2.禁止种植树木(防浪林、护堤林除外)、芦苇等阻水植物,禁止设置拦河渔具以及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等杂物。

3.禁止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4.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

(1)采砂、采石、取土、淘金;

(2)爆破、钻探、垦荒、挖筑鱼塘;

(3)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4)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二、湖泊管理范围界定和法律禁止行为

(一)青山湖区青山湖、瑶湖、艾溪湖等湖泊管理范围划界

青山湖、艾溪湖、瑶湖等城市湖泊其管理范围为湖岸线往陆域水平延伸10米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

(二)法律禁止行为

在湖泊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1.填湖、围湖造田造地造林、拦汊筑坝、围圩养殖以及其他分割、侵占水面的行为;

2.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3.非法修建阻水、排水设施,非法采砂,非法捕捞;

4.排放、倾倒未经处理或者经处理未达标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以及其他废液;

5、排放、倾倒畜禽粪便、工业废渣、城乡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及其他固体废弃物,或者在湖泊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及其他污染物;

6.投放无机肥、有机肥及生物复合肥进行水产养殖;

7.种植有碍湖泊保护或者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8.其他缩小湖泊面积、影响湖泊蓄水防洪能力和污染湖泊水质的活动。

在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在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跨湖、穿湖、穿堤、临湖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湖堤安全和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界定和法律禁止行为

(一)青山湖区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界

1.富大有堤、胡惠元堤、红旗联圩等堤防工程管理范围划界

青山湖区现有1级堤防责任段2座,分别为富大有堤、胡惠元堤,其管理范围均为迎水面堤脚外50米,背水面距堤脚外(其中险段自压浸台脚起算)50米;4级堤防有红旗联圩, 管理范围为迎水面堤脚外30米,背水面距堤脚外(其中险段自压浸台脚起算) 30米。

2.泵站工程管理范围划界

泵站管理范围为泵房及进出水池口外30米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富大有堤青山湖区责任段内有一座中型泵站,即青山湖电排站(青山湖区辖区内为老站),管理范围线为泵房及进出水池口外30米。红旗联圩青山湖区责任段内有一座小型泵站,即谢埠电排站,管理范围线为泵房及进出水池口外30米。

3.赣抚平原西总干渠、四干渠、五干渠、六干渠等干渠管理范围划界

以上干渠按照水利工程条例划界规定,其管理范围为迎水面开挖边线或堤脚外设计边坡线外延5米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五干渠部分流域(解放路至民富路)存在城市主干道纵横交错、建筑物密集等情况,其管理范围为开挖边线外延1~2米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

(二)法律禁止行为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

1.在行洪、排涝的河道和渠道内设置影响行洪和输水的障碍物或者种植林木和高秆作物;

2.倾倒、堆放影响水利工程安全或者正常运行的废弃物;

3.开渠、挖塘、打井、爆破、葬坟、采石、取土、开采地下资源;

4.损毁、破坏水利工程设施;

5.其他影响水利工程安全或者正常运行的行为;

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影响水利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开展爆破、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必须采取保护措施,确保水利工程的运行和安全,并报经有管辖权的设区的市或者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

特此公告

相关推荐


解读中国 关注民生 引领休闲
扫码关注中国小康网公众号
ID:chxk365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