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沁源县森林防火工作督查细则的通知

2017-11-23 08:00:00 来源:沁源县政府 作者:沁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沁源县森林防火工作督查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沁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15日 

 

沁源县森林防火工作督查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全县森林防火的督查力度,实现森林防火工作的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森林防火万无一失,根据《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实施意见》(长政发〔2014〕13号)、《中共沁源县委办公室沁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森林防火督查包保责任制联系点的通知》(沁办发〔2017〕57号)的精神,结合我县森林防火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包乡包村单位。 

  第三条督查目的是为了全面掌握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县直各包乡包村单位森林防火工作的开展情况,促进各项防火措施的落实,发现存在的火患并督促其整改,实现“两保一降”(确保不发生重大森林火灾,确保不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努力降低一般性森林火灾)。 

  第二章督查主体 

  第四条督查主体由三级组成。第一级为县级督察组(由县纪检委牵头,森林防火指挥部派专人组成),第二级为县直各包乡、包村单位(由森防指成员单及县直各单位组成),第三级为乡镇工作队(由乡镇包片领导、包村干部组成)。 

  第五条县级督察组主要负责督察县直各包乡包村单位、乡镇政府是否深入所包乡村进行了全面督查,是否有督查记录。 

  第六条县直各包乡包村单位在督查期间要坚持吃住在一线,对所包乡镇、村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宣传工作、森林防火责任落实、护林员到岗到位情况、森林防火基础设施、森林防火应急反应等情况进行全面督查,并应有档案资料。 

  第七条乡镇工作队对所辖各村全天进行检查,负责检查森林防火值班情况、森林防火设卡情况、防火制度落实情况、进山人员登记情况、野外用火管理情况、护林员到岗到位情况等,并对检查时发现的问题进行全面反馈,责令限期整改。 

  第八条在森林防火期内,县级督察组应每月开展一次全县范围内的督察,特险期间应定期不定期开展督察;县直各包乡包村单位应每周开展一次督查,特险期间每天督查;乡镇工作队应每天对所包辖区进行一次全面督查。 

  第三章督查时间 

  第九条督查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6月15日,10月15日至12月31日。 

  第四章督查内容 

  第十条督查各乡镇四级防火责任体系建设情况,检查各乡镇、村、户是否逐级签订了森林防火责任书,责任是否明确。 

  第十一条督查各乡镇的包片领导、包村干部、各村党员干部是否划分了防火责任区、落实了责任人,有无责任图,是否监控到坟头、地头、山头及高危人群。 

  第十二条督查乡镇辖区内是否对聋哑痴呆傻、牛羊工、60岁以上耕作老人等高危人群实行了“一对一、一包一、一盯一”的死看硬守制度,是否建立完善了档案。 

  第十三条督查各乡镇是否落实并配足了专职护林员,专职护林员是否巡查到位,是否存在脱岗断档现象,有无值班记录。 

  第十四条督查各乡镇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是否做到了“六有”,即:有经费、有人员、有车辆、有资料、有标语、有广播。 

  第十五条督查各乡镇是否对辖区内各中小学等各类学校开展了防火宣传教育,是否发放了《森林防火条例》等宣传手册和传单。 

  第十六条督查各乡镇、村是否在沟口、路口、村口、林缘等重点部位、关键地段设立了永久性宣传碑牌、标语;模糊不清的警示牌、标语是否按要求及时进行了刷新。 

  第十七条督查各村是否落实了专职宣传人员、是否有宣传喇叭、是否落实了“三个半小时”,即:每日早、中、晚坚持播放半个小时的防火宣传知识,宣传工作是否深入细致、家喻户晓。 

  第十八条督查特殊节令(清明、“五一”、国庆、十月初一、元旦、春节、元宵节)及高火险等级天气,各乡镇是否启动了应急预案,是否张贴了临时性防火标语,是否出动了防火巡逻车辆,有无出车记录。 

  第十九条督查各乡(镇)是否对牛羊工进行了统一登记和集中培训,牛羊工是否能严格遵守森林防火各项规定,是否坚持放牧时穿着牛羊工警示服。 

  第二十条督查各乡(镇)是否落实了固定值班电话,有无电话记录。 

  第二十一条督查各乡(镇)是否针对各自实际制定了野外火源管控措施并督查落实情况。 

  第二十二条督查各乡(镇)可燃物清理情况,是否开展过清秸秆、清林缘、清坟边、清地埂、清路旁、清厂矿区周围可燃物的“六清”活动,有无实施方案及相关活动记录。 

  第二十三条督查各乡镇、村是否责成专人在重要沟口、路口设卡设哨,是否对各类进山人员进行了检查和详细的登记。 

  第二十四条督查各乡镇、村野外用火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是否对野外用火有档案记录,是否做到了见烟就罚、见火就抓,是否认真填写了野外巡查卡。 

  第二十五条督查各乡(镇)对讲机、防火电话、铁锹等防火设施是否配齐并能正常使用,水壶、水枪、水车是否注水。 

  第二十六条督查各乡镇半专业化灭火队伍组建情况。每个乡镇应组建不少于100人的防火应急队伍,驻乡镇各企业应组建100人以上的防火应急队伍。 

  第二十七条督查各乡镇、太森驻县各林场值班制度落实情况,查看是否有严格的值班制度和纪律,值班人员是否24小时在岗,并坚持零报告制度,防火通讯是否畅通。 

  第二十八条督查各乡镇、村主要负责人及班子成员是否坚持带班,有无带班记录。 

  第二十九条督查乡(镇)村两级扑火应急预案是否完善,是否进行过相应的应急演练。 

  第三十条督查各乡镇、村设立的防火瞭望哨有无值班人员,有无望远镜、手机、对讲机等瞭望通信设备,有无值班记录,有无县、乡、村防火通信录。 

  第五章督查方法 

  第三十一条要直接深入到山庄窝铺及农户进行调查走访,督查各乡镇、村宣传工作是否到位。 

  第三十二条要直接深入到重点路口、瞭望塔及卡哨,督查是否落实了各项值班制度。 

  第三十三条要直接督查到各乡镇、村专职护林员,看是否能认真履行巡山管护职责。 

  第三十四条通过检查森林防火工作相关文件、档案资料,看各乡镇森林防火工作部署是否扎实有序,人员分工是否明确。 

  第三十五条要听取各乡镇、村主要负责人的工作汇报,看各乡镇政府、村级组织是否重视森林防火工作,组织机构是否健全,防火措施是否落实。 

  第三十六条要随机抽查乡镇、村森林防火应急队伍,看应急人员是否齐备,应急储备是否到位,通信设施是否畅通,能否真正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 

  第三十七条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各项森林防火督查制度,在防火期组织定期、不定期高频度督查,在防火特险期和春节、清明节等重点时段开展专项督查。各级督查组要规范填写统一印制的森林防火督查登记表和问题整改反馈表,并建立档案。对督查发现问题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进行定期通报批评;对存在重大森林火灾隐患,工作严重失职失察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事前问责。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细则由沁源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细则自2017年11月15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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