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属、驻县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现将《全南县龙兴水库饮用水水源地水污染隐患问题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5月3日 全南县龙兴水库饮用水水源地水污染隐患问题整治工作方案 为确保我县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的水质安全,根据环保部《关于开展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专项排查工作的通知》(环办环监〔2017〕9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整治的通知》(赣府厅明〔2017〕146号)及市环委会《关于开展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赣市环委字〔2018〕14号)要求,对我县龙兴水库饮用水水源地开展隐患排查工作。为及时有效开展相关问题整治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 在前期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排查整治的基础上,进一步摸清龙兴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定和立标定界情况,查明龙兴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的污染隐患问题,全面排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生活面源和农业面源污染问题,并按照《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整治标准部分建议》要求进行整治,确保2018年年底前将问题整改到位。 二、整治任务 (一)一级保护区内污染问题 1.根据划定标准,金龙镇岗背村龙子头村小组在龙兴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陆域范围内,该村小组居民220人,生活污水无氧化塘等处理设施,生活垃圾清运不及时,存在饮用水安全隐患。 2.金龙镇岗背村龙子头村小组有4.3万平方米的农田和旱地在耕种。农田和旱地耕种产生的废水会流入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水域,存在饮用水安全隐患。 (二)二级保护区内污染问题 根据划定标准,金龙镇兆坑村属龙兴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陆域范围内,有13.32万平方米的农田和旱地在耕种,农田和旱地耕种产生的废水会流入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水域,存在饮用水安全隐患。 三、整治措施及整治期限 1.我县龙兴水库库区正常水位库容量为1712万立方米,属于中型水库,原划定的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取水口半径为500米范围。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现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要划定为取水口半径300米范围内的区域。县环保局负责牵头对龙兴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重新划分,重新申报。其他涉及相关部门配合相关工作。(整治期限:2018年12月底)〔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委农工部、金龙镇政府,排序第一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2.龙兴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范围内的金龙镇岗背村龙子头村小组下游水域,距离取水口600多米,重新划分保护区后,龙子头村小组为二级保护区。需建设氧化塘等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并及时清运龙子头村垃圾堆放处的生活垃圾。(整治期限:2018年12月底)〔责任单位:金龙镇政府、县环保局、县城管局、县委农工部〕 3.龙兴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重新划定后,金龙镇龙子头村小组4.3万平方米的农田和旱地位于龙兴水库二级保护区陆域范围内。县农粮局牵头负责制定整改方案,积极宣传,指导农户采用测土配方施肥,减少化肥施用量,使用低毒、低残留农药,并逐步实施退耕还林。(整治期限:2018年12月底)〔责任单位:县农粮局、金龙镇政府、县林业局、县水利局〕 4.金龙镇兆坑村13.32万平方米的农田和旱地在龙兴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陆域范围内,县农粮局牵头负责制定整改方案,积极宣传,指导农户采用测土配方施肥,减少化肥施用量,使用低毒、低残留农药,并逐步实施退耕还林。(整治期限:2018年12月底)〔责任单位:县农粮局、金龙镇政府、县林业局、县水利局〕 四、整治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任务分工。各牵头单位要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整治内容、整治措施、整治时限,明确具体责任人。县环保局牵头负责饮用水水源地整治工作,制定整治方案,向市环保局汇报相关的整治方案和进展情况。 (二)加强调度,确保整改落实。各责任单位要加强工作调度,全面推进问题整改,整改过程中发现问题或困难及时沟通协调。各相关单位每月25日前向环委会报送整治相关进展情况。(联系人:刘凤,电话:13479951797,邮箱:qnhbj@126.com。) (三)加强督查,严肃追究责任。各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饮用水安全的重要性和整改工作的紧迫性,全力推进问题整改,保质保量完成整改任务。县政府将对整改工作开展督查,对整改不力的,将对责任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进行问责。 附件:1.水源地排查整治情况汇总表 2.水源地排查整治情况清单 3.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整治标准部分建议 附件1 水源地排查整治情况汇总表
附件2 水源地排查整治情况清单
附件3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整治标准部分建议 一级保护区内 排污口:工业排污口清拆,生活排污口关闭或迁出。 工业企业:拆除或关闭;并视情进行生态修复。 码头:拆除或关闭,包括垃圾清运码头在内;并视情进行生态修复。 旅游餐饮:拆除或关闭;并视情进行生态修复。 交通穿越:拆除或关闭; 畜禽养殖:责令拆除或关闭; 网箱养殖:责令拆除或关闭; 农业种植:不准新增农业种植和经济林;保护区划定前已有的农业种植和经济林,要严格控制化肥、农药等非点源污染,并逐步退出。耕地可以存在,但果园必须退出。 生活面源:不得有居民、垂钓、游泳等任何与取水、保护水无关的人为活动,民房等建构筑物必须拆除或关闭;采取有效措施,严控面源污染进入一级保护区。 船只:保护区划分时保留航道的,可以通行,但要做好污染防治措施,同时在保护区设置水上警示牌;保护区内未保留航道的,船只不得通行。 个体工商户:退出。 房屋、栈道、观景台等一切与取水、保护水无关的建构筑物:拆除或关闭。 以上措施无法做到时,可以考虑变更或撤销保护区范围。 二级保护区内 排污口:不得存在。工业排污口清拆,生活排污口闭或迁出。 工业企业:不得存在。拆除或关闭;并视情进行生态修复。 码头:拆除或关闭;并视情进行生态修复。 旅游餐饮:可以存在。生活垃圾要求全部收集,并在保护区外进行无害化处理。生活污水经收集后引到保护区外处理排放。 交通穿越:可以存在。按照环评文件要求,建设防撞护拦、事故导游槽和应急池等设施;危险化学品运输采取限制运载重量和物资种类、限定行驶线路等管理措施,并完善应急处置设施。 畜禽养殖:养殖废物资源化,污染物不得排入保护区。 网箱养殖: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农业种植:采用改良土壤,培养优良品种,选用优质农药、化肥,改变施肥方式等措施种植造成的污染。 生活面源:农村生活垃圾要求全部收集,并在保护区外进行无害化处理。生活污水经收集后引致保护区外处理排放。 船只:做好污染防治措施 林场:工作区域生活垃圾要求全部收集,并在保护区外进行无害化处理。生活污水经收集后引致保护区外处理排放。 学校、信用社等一切与取水、保护水无关的建构筑物: 农村生活垃圾要求全部收集,并在保护区外进行无害化处理。生活污水经收集后引致保护区外处理排放。 以上措施无法做到时,可以考虑变更或撤销保护区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