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自然资源局召开新闻发布会

2020-12-22 08:00:00 来源:全南县人民政府网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12月21日,县自然资源局召开新闻发布会,详细介绍我县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情况有关情况。


据了解,为做好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我县通过印发实施方案、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召开工作动员会或培训会等方式,于2017年底初步完成了全县86个村的房地一体的权属外业调查测量工作,并对权籍调查结果进行张榜公示,共调查宗地61705宗、房屋71643幢。今年4月,我县房地一体确权登记调查成果通过省、市质量检查并通过省确权办阶段性验收,完成对已拆房屋、一户多宅、附属房、违法用地、权属纠纷、国有土地房屋等不符合确权登记条件的调查核实,于12月成为全省第一批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成果通过省级验收的地区。截至目前,全县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33491宗,登记房屋40078幢,登记发证率为95.42%。

发布会上,县自然资源局就农村房地一体登记主体、“一户一宅”的认定标准、一户多宅的情况处理、没有土地权属来源的房屋等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此次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的权利主体是谁?

主要有两大块:⑴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指具有本村合法村民资格,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村、组居住生活,同时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依法登记常住户籍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关系的当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①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成年或非成年子女(含收养子女),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组的;②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形成法定婚姻关系,户口已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但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录用的在编人员(含退休人员)除外;③因国家政策性迁入经法定程序加入的;④其他可认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情形。

⑵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二、我国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即“一户一宅”,此次确权“户”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宅基地以户为单位申请登记。户的认定原则上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为依据,户主可作为权利人代表。在户籍登记中虽没有单独立户(应符合父母随一个成年子女生活,共同享有一块宅基地),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按户申请宅基地确权登记:①已婚且已分家单独居住生活的;②未婚,但已年满18周岁并已达到分家单独居住生活条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材料并公告无异议的;③依法继承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的未成年人可以作为特殊的“户”;④男性成员属入赘女方且户口已迁入女方户籍地,符合户籍单独立户条件的可立一户;⑤其他可以认定为一户的情形。


三、一户存在多宅的情况如何处理?

①一户经合法批准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可按实际面积对宅基地及地上的房屋进行确权登记;除属继承、接受赠与的宅基地上未倒塌房屋外,对于一户拥有两处及以上已合法批准的宅基地,对实际已合法批准的宅基地及地上的房屋进行确权登记,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

②除因继承或接受赠与等法定事由外,对于一户拥有两处及以上未批准的宅基地,按照“一户一宅”原则,只对一处宅基地依法处理确权登记,对其他未批准宅基地及地上的房屋只调查统计,不予确权登记。

③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村经济组织成员因继承房屋取得已批准的宅基地,可凭分家析产协议、遗嘱、公证书等有效证据,经村委会确认后,予以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转移登记手续;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村经济组织成员因继承或接受赠与取得未批准宅基地上的房屋,经有乡镇人民政府审定后,进行宅基地及地上的房屋的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四、有部分村民未批先建占用宅基地,没有土地权属来源的房屋,此次能否确权发证?

①对占用基本农田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的零星宅基地,只在“房地一体”调查工作中统计备案,不予确权登记。

②1999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前,对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权属来源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所在农民集体或村委会对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等进行确认后,在本村小组公告15天无异议,并出具证明,属于合法使用的,予以确权登记。

③1999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后,因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点、新农村建设点、移(灾)民安置建设点(含整村推进、分散建设)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虽未经批准,但建房者符合“一户一宅”等建房条件,由所在农民集体或村委会对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等进行确认后,在本村小组公告15天无异议,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定后,进行确权登记。

五、有哪些不进行确权登记发证的情形?

有以下几种情形只调查统计不确权登记发证:

①以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为名,非法占用(租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②以租代征使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③除继承或接受赠与等法定原由外,一户村民拥有一宗以上的宅基地且合计面积超过当地面积标准的; ④小产权房;⑤土地、房屋有权属争议的;⑥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⑦农村村民已批准取得新宅基地,未拆除的原宅基地;⑧根据赣州市《关于开展农村超高超大建房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的有关规定,2016年10月31日之后超高超大占用农村宅基地建造房屋的;⑨已列入拆迁范围和“城中村”改造的房屋;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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