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江财综〔2020〕3号
衢江区财政局关于开展政府非税收入和财政票据管理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区级各部门、单位: 为切实加强政府非税收入财政监督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根据《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非税收入和财政票据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浙财综〔2020〕18号)等文件精神,决定开展政府非税收入和财政票据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所有在区财政局领用财政票据的政府非税收入执收单位。 二、检查内容 (一)十九大以来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清费减负政策情况 1.国家和省出台的清费减负政策落实情况。对国家和省明令取消、停征、免征以及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政策文件见附件1),是否按规定严格执行相关清费减负政策,是否存在拖延或者拒绝执行行为,是否存在变换名目或者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变相继续收费行为;对取消、停征、免征的项目,是否按规定办理票款结报、执收码核销等相关手续,对历史性欠费是否按照规定及时收缴。 2.收费公示制度落实情况。是否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是否将本部门的收费信息,包括项目名称、设立依据、征收标准、征收程序、法律责任等,通过门户网站、公共媒体以及在收费场所对外公开。 3.乱收费处理机制落实情况。是否按法定权限执收政府非税收入和执行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规定;是否存在应收未收、多收乱收、违规收取或擅自委托其他单位执收政府非税收入的情况;是否违法或违反法定程序擅自设立政府非税收入项目;是否存在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行为;是否擅自改变政府非税收入执收的主体、范围、对象、标准、期限、程序等;是否违反规定缓收、减收、免收政府非税收入;是否对反映本系统乱收费的投诉举报事项,在规定期限内如实提供材料、查证情况和整改到位。 4.取消减免后的经费保障工作落实情况。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规定取消、停征和减免后,是否做好清费政策后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的测算,是否按法定程序依法合规编制部门预算。 (二)2019年度政府非税收入分成项目(不含直接缴库)执收划缴清算及财政票据管理情况 各执收单位是否按规定执收非税收入,并通过非税收入结算账户划缴清算政府非税收入分成项目(不含直接缴库),是否依据文件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及时办理资金收缴结报并办结省级分成收入划缴清算手续,是否存在拖延、缓办省级分成收入划缴清算手续的现象;是否按制度规定建立内部票据领、用、核、保管等管理制度,是否设立票据管理台账并实行票据管理专人负责;票据填开是否规范、准确、完整,填开金额与实际收取金额是否一致;是否存在票据串用、混用行为,或擅自转让、转借、涂改票据,以及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等行为;对使用完毕的票据存根,是否按规定整理并妥善保管;是否按时向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票据核销;丢失毁损票据是否及时申明作废,并向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备案;是否存在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三、检查依据 《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等有关规定(详见附件2)。 四、检查方式及时间安排 本次检查采取单位自查和区财政局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一)自查阶段(2020年6月1日至6月15日) 各执收单位进行全面自查。在自查基础上撰写本单位自查工作书面报告,包括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清费减负政策情况,并填报政府非税收入收缴基本情况表(详见附件3)、单位财政票据检查自查表(详见附件4)及单位国有资源(资产)出租出借收入情况表(详见附件5),并将自查材料由主管部门进行归集、审核,汇总后于6月16日前报送区财政局。 (二)检查阶段(2020年6月16日至9月30日) 1.区财政局组织检查小组,对抽取的单位进行检查。 2.抽取单位检查的进点时间由区财政局另行通知。 五、检查要求 (一)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本次专项检查工作的重要性,根据检查内容逐项开展自查工作,并认真撰写自查报告及填报相关附表。 (二)本次专项检查工作过程中,浙江省财政厅及衢州市财政局将组织检查小组来我区开展重点检查,主要对我区财政局、司法局、市场监管局、国资中心、卫生健康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等执收单位开展重点检查,进点时间由省财政厅、市财政局另行通知。被重点检查单位要尽早做好有关凭证、账册、报表资料和场所等准备工作,积极配合做好检查工作,并指定联系人,具体负责联系、协调和落实检查工作有关事项。自查材料报送区财政局票据管理中心。联系人:张奕,电话:8762607。
附件:1.十九大以来国家和省出台的清费减负政策文件 2.检查依据文件 3.2019年度单位资金收缴基本情况表 4.单位财政票据检查自查表 5.联系人名单反馈表
衢州市衢江区财政局 2020年6月3日
附件1
检查依据文件
《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综〔2013〕41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目录(2020版)的通知》(浙财综〔2020〕5号)、《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全国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一张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17〕34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严肃财经纪律 进一步规范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通知》(浙财综〔2016〕47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浙财综〔2015〕46号)、《浙江省财政厅和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综字〔2003〕80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非税收入征管工作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浙财综字〔2004〕97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将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浙财预〔2010〕24号)等。
附件3 2019年度单位资金收缴基本情况表
填报单位(盖章): 金额单位:万元(保留4位小数)
注意事项: 1、项目包含单位2019年度开出财政票据的全部收款,含非税收入(含直接缴库)、往来款、暂存款(预收款)等。 2、非税收入项目填写执收金额上缴财政专户的内容。 附件4 单位财政票据检查自查表 (单位填报) 编制单位(盖章):
注:“发放票据数”含2019年度发放的票据和以前年度发放且至2018年年底为止尚未核销的票据。
附件5
联系人名单反馈表
抄送:衢州市财政局。 衢州市衢江区财政局办公室 2020年6月3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