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植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关于督促当事人处理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的公告 桑公交公字[2019]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现将以下被依法扣留超过 30日尚未前来接受处理的机动车(清单附后)进行处理,请当事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携带车辆有效证件(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购买凭据)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到《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所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依法处理。
桑植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一九年十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