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猗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办理程序(试行)》的通知

2020-02-10 08:00:00 来源:临猗县政府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意见》(晋政办发【2019】10号),结合我县实际,现将《临猗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办理程序(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落实。

 

 

 

临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猗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补贴办理程序(试行)

为规范高效完成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工作,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意见》(晋政办发[2019]10号)文件,结合我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对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对象,主要指因政府依法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16周岁(含)以上在册农村居民,且符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格。全部失地指失去全部承包地或剩余承包地人均不足0.3亩;失去大部分土地指失地比例达50%(含)以上。多批次征地的,累计达到上述标准的被征地农民纳入补贴对象范围,不重复享受补贴。补贴对象年龄以土地补偿公告日为基准日。

 二、办理程序

(一)自然资源局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被征土地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出具《拟征收土地告知书》。

(二)被征地乡镇人民政府收到《拟征收土地告知书》后,责成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牵头组织实施。

(三)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委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组织征地所涉及村(居)委会对拟被征收土地所涉及被征地农民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摸底,村(居)委会组织村民小组根据调查情况如实填写《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调查表》(以下简称“《调查表》”,见附件1)。

2、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摸底调查情况,指导征地所涉及村(居)委会制定《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方案》(以下简称“《补贴方案》”,见附件2)。

3、征收承包到户的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由征地所涉及村(居)委会将征地面积、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以书面形式告知承包户,具体补贴对象由承包户提出申请,如实填写《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补贴申请表》”,见附件3);征收未承包到户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明确具体补贴对象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由村(居)委会召开村(居)民代表大会确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补贴对象名单,如实填写《补贴申请表》,村(居)委会初审后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复核。

4、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补贴申请表》,完成《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花名表》(以下简称“《花名表》”,见附件4),审核无误后,将《补贴方案》和《花名表》在村委会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并将公示日期告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公室,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公室将对公示情况随机抽查。

5、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公室报送,需携带以下资料:

  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调查表》;

  ②《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方案》;

③《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申请表》;

④会议记录、公示照片(每日拍照一次,共5张,附电子版);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花名表》(附电子版)。

6、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各成员单位,对征地所涉及村(居)委会进行会审,并足额安排用地单位或政府承担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形成会议纪要。

7、征地社保审核报批前,单独选址项目征地的,由用地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重要项目、重点项目、重大项目由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报县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后,由县财政局先行垫付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人社、自然资源局按照有关程序办理。根据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用地单位或县人民政府将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在征地前一次性足额预存入县财政局开设的相关财政专户,并将划款的银行凭证(复印件)报送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收款单位在预存款到账5个工作日内,为交款单位出具收款票据。

三、各部门职责

  各职能部门在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各部门工作职责明确如下:

  (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组织指导征地所在村(居)委会制定《补贴方案》,指导村(居)委会按规定办理,村(居)委员会负责补贴对象名单、失地面积、失地比例及金额的初审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对村(居)委会上报的资料进行复核。复核无异议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上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公室。

(二)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被征土地面积的审核。

(三)县农业农村局、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中心根据征地结果变更被征地农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事项,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承包农户变更《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事宜。

(四)县公安局负责提供被征地农民的户籍及身份确认工作。

(五)县财政局负责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管理,保障工作经费。

(六)县民政局负责提供当地城市低保标准。

(七)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社保补贴资金的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参保情况进行审核。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认真履行各自工作职责,实事求是,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二)高效协作。各乡镇、各部门要加强合作意识,高效率完成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的复核上报工作。各乡(镇)长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第一责任人,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原则上在接到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拟征收土地告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补贴资料的上报工作;县公安局在接到上报资料审核工作后,原则上1个工作日内办结;县农业农村局、县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中心在确认农民土地被征收后,2个月内完成变更工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出具审核意见,同时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金的发放工作。

五、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最终解释权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公室。

附件:1、《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调查表》(样表)附件1.xls

           2、《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方案》(样表)附件2.doc

           3、《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申请表》(样表)附件3.xls

           4、《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花名表》(样表)附件4.doc附件4--1.xls

 

表格下载邮箱:lyxcxjbzx@163.com

            密码:4029772

办公室地址:人社局经办大楼三楼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联系人:薛光达

联系电话:0359—4029772

(注:所有表格需机打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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