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予以首次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有异议者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 2020 年 01 月 21 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联系电话:5081176,5081529
公告单位:嵊泗县国土资源局 不动产登记中心 二0二零年一月二日 |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予以首次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有异议者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 2020 年 01 月 21 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联系电话:5081176,5081529
公告单位:嵊泗县国土资源局 不动产登记中心 二0二零年一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