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2006年11月10日发布)的有关规定,经审查,同意成都锦江贝臣口腔门诊部发布医疗广告。
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 ( 成锦 )医广 [2014]第 07 - 30 - 07 号
审查证明有效期:壹年(自 2014年7月30日起,至 2015年7月29日止)
锦江区卫生局
201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