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嵩环罚决字〔2019〕第059号

2020-01-02 08:00:00 来源:嵩县人民政府 - 嵩县人民政府 作者: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嵩县金牛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914103256148402585(1-1)

  组织机构代码证:914103256148402585(1-1)

  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56148402585(1-1)

  地址:嵩县大章镇东湾村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赵英豪

  本机关于2019年5月13日对嵩县金牛有限责任公司立案调查。经调查,我局执法人员在2019年2月25日上午10时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处于停产状态,已落实管控要求。2019年4月23日生态环境部汾渭平原第22轮督察组对你公司调阅相关资料,发现你公司在管控期间违规生产。你公司在我局执法检查时未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检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我局于2019年5月13日对你公司的违法事实作有调查询问笔录和2019年2月2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为证。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为一般违法行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生态环境部门及其他环境执法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伍万元的罚款。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银行(账号:66418011600000061)。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环境保护局 或者嵩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嵩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2019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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