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兼传真:0512-56668029 电子邮箱:tcgqhb@163.com 通讯地址: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北环路10号(政务服务中心) 邮政编码:215434 联系人:港区行政审批局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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