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太仓市长期护理保险居家护理工作,根据《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苏府〔2017〕77号)、《市政府印发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第二阶段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20〕10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太仓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基本政策和待遇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太政规〔2020〕2号)、《苏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苏人保医〔2017〕21号)、《关于明确苏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居家护理服务机构和服务人员条件的通知(试行)》(苏人保医〔2018〕19号)、《关于明确苏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居家护理服务项目内容的通知(试行)》(苏医保待医〔2020〕40号)规定,现就太仓市2021年度居家护理机构申请纳入长期护理保险服务机构工作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请时间 2021年4月1日(工作日)起,随时申请,随时受理。 二、申请条件 1、注册登记在太仓市并能够从事长期护理保险居家护理服务且已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的养老机构,或在太仓市已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工商登记的能够提供居家生活护理服务的其他服务机构。在提交申请前需取得相关证照并正常营业。 2、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须有居家养老、照护服务内容,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聘用或雇佣的护理服务人员应符合行业规范,应当是受聘于居家护理服务机构的执业医生、护士,以及参加养老护理员、健康照护等执业培训合格的人员。人员数量应与自身服务能力和服务需求相匹配。聘用的居家护理服务人员20人(含)以上(其中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工作3年以上的执业护士须在2人及以上,其余居家护理服务人员应与居家护理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人员配备、服务设施配置和计算机网络等符合规定要求。 4、单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及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员工应保尽保。 5、居家上门服务工作制度健全:包括服务范围、服务质量、护理要求、值班制度、收费处理等。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 三、受理方式 1、线上受理 居家护理机构按照《太仓市长期护理保险服务机构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及填表说明中所列相关书面材料以PDF文档形式上交商保机构QQ(1959049011)。如提交的书面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商保机构应通知其及时补正,首次提交资料后的3个工作日内未将完整、准确的信息补充提交的,视为无效申请。 2、线下受理 居家护理机构按照《申请表》(原件)及填表说明中所列相关书面材料以复印件形式上交受理部门。
四、审核流程 1、基本信息审核通过后的7个工作日内,商保机构开展实地审核工作,对于居家护理机构,参照《苏州市区居家护理机构申请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协议管理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 2、商保机构按评分总分情况确定纳入拟新增的定点护理机构名单(评分低于60分的不予纳入),并报太仓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备案确认。 3、医保部门将拟新增的定点机构名单在“太仓市医疗保障局”微信公众号以及中国太仓政府网(在 4、公示通过后,商保机构同护理机构签订“太仓市长期护理保险服务机构协议”并向医保部门备案。 五、其他事项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居家护理机构的定点申请: 1、不符合《苏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苏人保医〔2017〕21号)、《关于明确苏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居家护理服务机构和服务人员条件的通知(试行)》(苏人保医〔2018〕19号)有关规定的; 2、申请定点的居家护理机构未按规定参加各类社会保险的; 3、根据《苏州市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规定,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或法人被列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黑名单的; 4、未按申请表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的。 (二)本次申请定点的居家护理机构,以申请时间为准,需保持资质的稳定性。在申请整个流程中,凡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中任一项发生变更情形的,视作自动放弃本次申请。 (三)居家护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如实填报相关执(营)业信息与申报资料,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不得弄虚作假。如发现虚构、篡改材料等不诚信行为的,视作自动放弃本次申请。 (四)居家护理机构申请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协议管理工作的过程和结果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监督电话:0512-80607170(太仓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附件一:《太仓市长期护理保险服务机构申请表》 附件二:《苏州市区居家护理机构申请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协议管理的评分标准》 太仓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2021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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