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455号令)、《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222号令)、《吉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吉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印发<泰和县禁放烟花爆竹三年工作方案>的通知》(泰府办字〔2018〕357号),在县城中心城区等范围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为进一步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改善城市环境,县政府决定扩大我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现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下列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澄江镇。 二、除第一条规定的区域外,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机关办公场所; (二)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幼儿园、学校; (三)商场、集贸市场、公园、室内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区域; (四)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隧道、高架路、立交桥等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五)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和输油(气)管线、输变电设施、通讯设施安全保护区; (六)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七)文物保护单位; 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村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在禁燃区或禁燃场所内及其周边地带的合理范围内醒目位置设置统一、规范的禁燃标志,及时劝阻、制止、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 四、全县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带头遵守烟花爆竹禁放规定,并教育引导亲属、朋友和周围群众。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违反本公告禁止性规定的,纪检(监察)、组织、人社等相关部门将予以追责追究。 五、在禁燃区和禁燃场所内承办各类喜庆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并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违反本通告有关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举报电话:县公安局(110) 特此通告
泰和县人民政府 2020年1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