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县公安局关于加强出租屋与流动人口管理的通告

2020-02-21 10:27:26 来源:泰和县人民政府网 作者:发布时间20200221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为进一步强化出租房管理,从严要求落实出租房主体责任,筛查隐患,坚决防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传播扩散,切实维护全县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和《泰和县公安局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方案》精神。结合当前形势和我县实际,特制定《泰和县公安局关于加强出租屋与流动人口管理的通告》,《通告》如下:

  一、出租人的治安责任:

  (一)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二)凡是房屋出租给他人的,由出租人如实向辖区公安派出所申报。在疫情防控期间可以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申报。申报信息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共同居住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以及出租房屋地址、出租用途和租期等基本情况;

  (三)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四)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五)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六)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二、出租人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

  (一)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五十七条的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明知承租人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利用出租房屋生产、销售、储存、使用危险物品,不及时制止、报告、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为他人进行赌博活动提供出租房屋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出租人出租给他人介绍或者容留卖淫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明知是有犯罪行为的人而为其提供出租房屋,帮助其逃避或者为其做假证明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出租人出租的房屋明知是赃物而窝藏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七)出租人及承租人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情报信息调查、应对处置工作的,由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处两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八)住宿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以下罚款。

  (九)疫情防控期间,还未出租的房屋一律暂停出租;已出租的房屋,出租人(房东)必须详细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来自何地、租住时间等相关信息,并将承租人信息向社区和派出所备案建档。在疫情防控期间,出租人(房东)需配合做好疫情排查、承租人员的管控等工作,若出租人(房东)未主动登记备案或出租房发生疫情而未及时报告的,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进行处罚。

  (十)将违法建筑、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房屋出租给他人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房屋出租给他人,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按规定予以处罚;造成严重后果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泰和县公安局负责解释。

  


泰和县公安局

  2020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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