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幼儿园管理的意见

2019-07-28 08:00:00 来源:唐县人民政府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唐政办〔2019〕105号


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幼儿园管理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幼儿园管理切实保障幼儿安全的通知》(冀教〔2018〕5号)、《保定市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实施办法(试行)》(保政发〔2018〕13号)和《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幼儿园管理的意见》(保政办函〔2019〕31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民办幼儿园管理,提高其办园水平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发展民办学前教育

  (一)切实落实主体责任。要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规范协调”的原则,落实政府主体责任,统筹规划辖区内民办学前教育发展,把民办学前教育纳入当地教育事业发展整体规划,保障适龄儿童接受普惠有质量的学前教育。

  (二)着力增加有效供给。要加大对民办幼儿园政策扶持力度,新建、改建、扩建一批安全管理达标、保教保育质量较高的民办幼儿园。鼓励优质公办幼儿园参与举办非营利性或普惠性民办分园;对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富余教育资源和其它富余公共资源,可用于开办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或普惠性幼儿园;理顺企业、乡镇政府、农村集体幼儿园办园体制,落实优惠政策,支持企业、社区、农村集体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或普惠性幼儿园。

  (三)推进扶持政策落实。通过保证合理用地、税收优惠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办园;积极扶持规范合法、收费合理、面向大众、质量较高的普惠性幼儿园发展。同时,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等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

  (四)盘活学前教育存量资源。城镇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是城镇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的重要途径,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对已建成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应按照规定及时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未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应限期完成移交,对已挪作他用的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收回。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对移交的幼儿园办理土地、园舍移交及资产登记手续,确保小区配套幼儿园如期移交。

  (五)规范建设和使用小区配套幼儿园。新建和改扩建住宅小区必须按规定配套建设幼儿园等教育配套设施,建成后移交教育部门使用。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后,应当办成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办成公办园的,由编办、教育、人社等有关部门要做好机构编制、教师配备等方面的工作;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的,要做好对相关机构资质、管理能力、卫生安全及传教质量等方面的审核,明确补助标准,加强对普惠实效及质量方面的动态监管。

  (六)健全完善长效机制。健全完善政府主导、部门联动、乡镇主办的民办学前教育监管机制。要把民办幼儿园纳入乡镇政府及相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范畴,形成齐抓共管、各司其职的工作格局,不断完善民办幼儿园安全管理机制,确保民办幼儿园规范健康高质量发展。

  二、明确部门职责

  全县民办幼儿园实行“分级管理、属地负责”的管理体制。在县政府领导下,成立由教育、行政审批、公安、卫健、市场监管、应急管理、住建、人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财政、文化广电旅游、城市管理执法及乡镇政府等单位共同参与的局际联席会议,统筹协调民办幼儿园日常监管及排查整治工作。有序推进民办学前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积极推行“乡镇吹号,部门报到”监管联动模式。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认真做好民办幼儿园各项管理工作。

  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民办幼儿园日常监管,要督促民办幼儿园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日常管理。对辖区内无证民办幼儿园进行排查,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对以出租等形式提供土地、园舍支持或利用私人出租房屋举办民办幼儿园的,要督促和责令业主、房主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且经多次整改仍不达标的,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职能部门并牵头做好无证幼儿园整治及依法取缔工作,配合教育主管部门做好取缔后幼儿分流安置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县域学前教育发展规划,指导民办幼儿园开展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各类应急处置预案。对辖区内民办幼儿园保育保教工作开展督导评估,对学前教育师资进行培训、审定和考核。配合有关部门对民办幼儿园进行安全检查,指导幼儿园加强对自有校车或租用校车(接送幼儿车辆)源头管理,落实各项管理制度。

  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民办幼儿园的办学许可审批,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管理工作。审批过程中征求教育行政部门意见。

  公安部门负责民办幼儿园周边治安环境治理,指导民办幼儿园落实安保工作,对民办幼儿园自有或租用校车(接送幼儿车辆)路面交通行为进行监管,依法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和取缔“黑校车”。

  卫健部门负责对民办幼儿园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的监督指导,对于出现的疫情或者幼儿群体性健康问题,要及时指导有关部门或者幼儿园采取措施。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民办幼儿园食堂和采购的用于幼儿集体使用的食品、药品的监督检查,指导、监督落实责任,保障食品、药品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对民办幼儿园特种设备及大型幼儿玩具实施重点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民办幼儿园采购产品的质量监管,建立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监测采集机制。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消除火灾隐患。加强对民办幼儿园周边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指导民办幼儿园周边企业开展安全隐排查治理,防范企业发生安全事故危及师生安全。

  住建部门负责对民办幼儿园建设过程的监管。对民办幼儿园设施设备的消防安全进行审核验收备案。指导民办幼儿园对已有建筑房屋的安全鉴定,对经鉴定不合格的园内房屋,提出整改和安全防范措施并督导落实。加强对民办幼儿园新建或改扩建工程进行监督检查。

  人社部门负责国家、省关于民办幼儿园教职工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和技术职称(职务)评聘等相关政策的贯彻落实,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民办幼儿园及周边大气、土壤、水体环境安全的监管。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提供幼儿集体用车服务的道路运输企业客运车辆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及其校车的监管。综合考虑幼儿出行需求,合理规划城市公共交通和农村客运线路,为幼儿和家长提供安全、便捷的交通服务。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并督促落实支持民办学前教育发展相关财政政策。

  文化和旅游、执法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民办幼儿园周边有关经营服务场所经营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消除安全隐患。

  三、健全完善安全管理制度

  (一)“双控”制度。实现辖区内民办幼儿园落实风险辨识管控及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管控全覆盖。

  (二)建档立卡制度。各有关部门、乡镇政府要进行经常性地摸底排查,对民办幼儿园建立动态信息卡,实现县、乡镇(社区)信息共建共享,结合网格化管理手段,建立一园一卡一档案。

  (三)责任警示制度。各有关部门、乡镇政府要建立民办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目标责任制,明确责任范围,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履职不到位的部门和责任人及民办幼儿园举办者主体责任不落实等情形要给予约谈、黄牌警告。

  (四)校车日志制度。民办幼儿园自有或租用的校车应当依法取得行政使用许可,严格落实“定车、定人、定座、定时、定线、定站”规定,不得擅自变更服务线路和停靠站点,不得随意更换校车驾驶人,每天做好接送记录,实行“闭环式”管理。

  (五)分类管理制度。各乡镇按照民办幼儿园证照齐全、证照不全两类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工作台账,加大对证照不全类日常监管力度,增加检查的频次和密度。

  (六)处罚取缔制度。各乡镇政府加强日常排查工作,对发现新增无证无照的幼儿园要及时报行政审批和教育部门。要及时会同行政审批、教育、市场监管、应急管理(消防)等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取证,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或取缔。

  (七)考核问责制度。县政府将把民办幼儿园排查整治工作列入年底督查、考核的重要内容。县政府督查室、教育督导室对民办幼儿园排查整治工作进行定期督查,对措施不力、行动迟缓的乡镇及部门进行通报并问责、追责,推动各单位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落实。

  四、加强日常监管

  (一)开展无证无照民办幼儿园排查整治。局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在职责范围内履行民办幼儿园监管责任。乡镇政府是辖区内无证无照民办幼儿园监管直接责任单位。要按照“改建提升一批,整治达标一批,取缔关停一批”的原则,对基本具备办园条件且通过整改能够达标的无证无照民办幼儿园,乡镇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帮助其制定整改计划,整改并经验收合格的,由行政审批部门依法办理办园许可证;对无重大安全隐患或经整改后可消除安全隐患,但暂时达不到基本办园标准且分流安置在园幼儿有困难的,各乡镇逐园一一建档立卡,并派人驻园指导整改;对限期不能整改销号的,要依法予以取缔并妥善做好幼儿分流安置工作。

  (二)坚持问题导向解决突出问题。积极主动为民办幼儿园申办办园许可提供便利,县政府成立由教育、市场监管、住建、应急管理(消防)、公安等部门参加的联合检查验收组,逐一对无证无照民办幼儿园消防设施设备进行现场“体检式”检查,并出具检查结论性意见。对消防“体检式”检查合格的,乡镇政府指导办园申请者按时办理审批手续。对基本合格或通过整改能够合格的,要下达“消防整改意见书”,并给予其一定整改期限,待其整改并经“体检式”检查合格后,引导举办者及时办理审批手续,依法依规办理“消防验收合格证”。

  (三)坚决遏制无证无照幼儿园增量。各乡镇要建立动态监管长效机制,加强在建民办幼儿园监管。对于正在筹建中的民办幼儿园,乡镇政府要关口前移,主动提供相关指导服务,指导其按标准要求筹建,对不符合标准筹建的要及时整改,违反规定筹建的要及时停工取缔,坚决遏制无证无照幼儿园增量。

  (四)加强对证照齐全民办幼儿园管理。对已取得办园许可证的民办幼儿园,乡镇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强化日常监管,规范办园行为,提高办园水平。对由乡镇政府以出租等形式提供土地、园舍支持或利用私人出租房屋举办的民办幼儿园,按照“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由乡镇政府落实业主、房主的连带安全管理责任。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整改仍不达标的,由行政审批部门会同教育、市场监管和公安等部门,依法取缔办园许可,乡镇政府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分流安置幼儿工作,确保安全稳定。

  (五)加强幼儿园内部安全管理。民办幼儿园必须把保护幼儿生命安全和健康放在首位,落实园长和举办者的安全主体责任,健全完善内部安全保卫、安全教育等制度,加大“人防、物防、技防”三防建设力度,按标准要求配齐配强安全工作人员、专业保安及安防设施器材,园内重要场所、重点部位视频监控实现全覆盖,并按要求保存视频影像备查。要经常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及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落实“网格化”管理要求。要在相关部门或专业人员指导下定期开展以消防、地震、踩踏等突发事件为主要内容的紧急逃生疏散演练,不断提高幼儿园安全管理水平。

  五、加强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组织保障,县政府成立由主管副县长为组长,教育和体育、行政审批、公安、卫健、市场监管、应急管理、住建、人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财政、执法等单位为成员的民办幼儿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发展县域内民办学前教育,推动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民办幼儿园的整体建设和管理要求。研究协调解决规范民办幼儿园发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推进我县民办幼儿园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二)坚持协调联动。县政府实行民办幼儿园管理局际联席会议制度,明确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过督导检查、专题调度、定期通报、经验推广等方式指导推进工作落实。乡镇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本乡镇无证无照民办幼儿园整治实施方案,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无证无照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确保2019年秋季开学前各乡镇实现无证无照幼儿园“清零”目标。

  (三)健全监管机制。各乡镇及有关部门要协调联动、密切合作、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加强民办幼儿园管理,强化保教保育质量督导评估,完善民办幼儿园年度报告和年度检查制度,强化年检结果运用,将其作为处罚和奖励的重要依据。要健全完善违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规范办园行为。要实施民办幼儿园信息公开制度,督促和指导民办幼儿园及时主动向社会发布收费项目及标准、财务管理、办园条件等重要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宣传引导。坚持统筹规划引领与开展排查整治相结合,坚持支持鼓励与合法规范相统一。加大对支持民办学前教育的宣传力度,及时宣传民办学前教育发展成果,培树民办学前教育标杆和典型,努力营造民办学前教育良好社会形象和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民办学前教育的良好氛围。

    

    

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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