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滕州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

2019-04-25 08:00:00 来源:滕州市人民政府 作者:市水利和渔业局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为加强农村公共供水管理,保障农村供水用水安全,维护用水户和供水单位的合法权益,市政府出台了《滕州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滕政发〔2018〕18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主要内容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办法》的背景 

  我市地处鲁中南山区的西南麓延伸地带,属黄淮冲击平原的一部分,地形复杂,水源分布分散。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农村公共供水工作,加大投入,极大地促进了我市农村公共供水事业的快速发展。2009年,山东省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12号令),自2009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同时,省政府要求各市抓紧制定实施细则,尽快形成上下配套的法规体系。按照省政府的总体部署,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建设与管理,我市在2010年9月以滕政发[2010]89号印发了《滕州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并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近年来,随着我市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的不断扩大,为确保工程更好地运行发挥效益,让农民吃上干净卫生的自来水,需要对原办法进一步修订完善,在此背景下,结合我市实际,修订了《办法草案》(初稿),在征求相关部门、群众和市委市政府法律顾问的意见及建议的基础上,形成了本《办法》。 

  二、制定《办法》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枣庄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枣庄市城市供水办法》、《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滕州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滕政发〔20108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通过多次研究讨论,修订了《办法》。 

  三、《办法》的适用范围与主要内容 

  《办法》适用于滕州市行政区域以内、城市规划区以外,利用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农村居民和单位提供生活和生产用水的活动。 

  《办法》分总则、规划与建设供水管理用水管理、供水安全管理、法律责任、附则7章,共52条,重点进行了以下制度设计: 一是遵循开发水源与节约用水相结合、保障供水与确保水质相结合的原则,优先保证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按照“城乡统筹、资源整合、规模发展、专业运营”的总体思路,优化区域资源配置,推动现有工程提质增效,发展规模化集中供水;二是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安全卫生和节约用水的原则,统筹水资源,实行规模化发展、标准化建设、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专业化管理,逐步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 

  四、《办法》对部门职责的规定 

  《办法》明确职责,完善了管理职责。一是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共供水事业列入滕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扶持农村公共供水事业的发展,保障农村公共供水工程长效运行。二是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共供水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农村公共供水管理机构承担。三是环保部门负责监督、监管、监测饮用水水源水质及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四是卫计部门负责农村供水水质检测和监督工作,定期对农村供水水质进行抽检,指导农村供水进行消毒处理。同环保、水利部门协商合理设置监测点,水质监测结果经主管部门评估审核后上报市政府,按要求向社会发布饮用水安全状况。五是各镇街要成立农村公共供水管理督查长效机构,落实管理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共供水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等。六是市发展与改革、财政、国资、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农业、林业、物价、审计、公路、交通、供电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与农村公共供水管理相关的工作。 

  五、《办法》对规划与建设的规定 

  《办法》对农村公共供水管理规划与建设方面作出以下规定:一是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市水资源综合规划、城乡建设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全市农村公共供水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枣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是农村公共供水工程采取政府投资、群众筹资筹劳和社会投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建设。鼓励单位、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投资农村公共供水事业。三是农村公共供水工程村内部分可以由村(居)民委员会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在遵循村(居)民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下,采取“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方式进行建设。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入户部分,由农村居民自行筹资,建设单位统一施工建设。四是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建设用地作为公益性项目建设用地统一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应当优先安排;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使用手续;临时用地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协调。供电部门应积极配合、优化供电方案。五是任何单位和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应当符合市农村公共供水规划,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后,方可建设。六是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供水工程使用的管材和设施设备等,必须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七是农村公共供水工程项目竣工后,应当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办法》对工程所有权和经营权的规定 

  《办法》对农村公共供水工程所有权和经营权作出以下规定:一是由政府投资建设的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二是由集体筹资筹劳为主、政府补助建设的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集体所有。三是由个人(企业)投资为主,政府部分补助的,或者以股份制形式投资建设的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投资者所有。单位(个人)转让农村供水工程的,其中政府补助资金转为政府投资资金。 

  区域集中供水工程和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向农村延伸供水工程,以村级管理贸易结算水表为界,贸易结算水表前工程(不含贸易结算水表)由供水单位统一管理,负责供水稽查、抄表收费、巡查维修等工作;贸易结算水表后(含贸易结算水表)工程由村(居)民委员会或村级用水协会负责管理维护及水费征缴,也可采取拍卖、承包等方式对工程进行管理和维护。 

  单村供水水源、管网及配套设施均由各受益村(居)村民委员会或村级用水协会负责管理维护及水费征缴,也可采取拍卖、承包等方式进行管理。 

  、《办法》对用水管理的规定 

  农村公共供水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工程运行和维护所需费用应通过计收水费解决。水费收入主要用于工程的直接运行支出和工程设施的管理、维修,更新、改造及管理人员工资等项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摊派、截留和挪用水费。供水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确保群众吃上“放心水、安全水”。 

  农村公共供水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实行用水分类计价。居民生活用水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非居民用水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核定。政府补助和群众筹资筹劳部分不参与利润计算。 

  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农村(原自然村)居民生活用水接入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的,不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辐射区域、集中连片供水区域的用户需要用水的,须由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镇街政府、办事处同意,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由供水单位进行规划、设计、施工,并与供水单位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及供用水合同。所需费用由申请用水单位承担。其他类型用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枣庄市城市供水办法》的规定办理。 

  、《办法》对供水安全管理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水源保护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征得供水单位的同意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水源保护区内的土地宜种植水源保护林草或发展有机农业。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供水单位、受益群众均有依法保护水资源和水源地不受破坏的义务。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水源地周边设置排污口的管理,限制和禁止有害化肥、农药的使用,防止供水水源受到污染。 

  市环境保护、卫计和水行政主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农村供水水源、供水水质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有关监测机构对水源水质进行化验、检测,并公布结果。 

  水质化验、检测所需费用由市人民政府承担,不得向供水单位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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