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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0 08:00:00 来源:通道县人民政府网站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通道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案字202061

关于通道原点食品店经营农产品重金属含量超标食品案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基本情况:名称:通道原点食品店;类型:个体工商;经营者:石洪斌;身份证号码:4312301982031****;

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预包装饮料酒零售;成立日期:2019年6月20;住所: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双江镇****;联系方式:1770745****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230MA4k60f67。

   通道原点食品店经营重金属含量超标的老姜农产品,2020年10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经局领导批准立案,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2020年10月16日,我局接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A220282245116015C),检验报告显示蔬菜老姜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0年10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报告送达通道原点食品店,该单位在收到上述报告后,未提出异议且没有在法定的时间内提出复检申请。

2020年10月23日对通道原点食品店经营者进行询问,经调查核实,上述不合格老姜农产品是该店经营者石洪斌于2020年9月1日在通道县城东市场门口跟一个农户购进,共购进7斤,我局抽样2斤(按照市场价8元/斤购买)剩余全部销售完,没有库存,该批次老姜进购价6.5元/斤,销售价8元/斤,违法所得为56元(7斤×8元/斤=5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其的身份;

2、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各1份,用于证明其合法经营资质;证明通道原点食品店的基本情况;

3、《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抽样单编号:A220282245116015C)1份,用于证明商品被抽检的时间、地点、品名、数量等内容;

4、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A220282245116015C)及送达回证各1份,用于证明通道原点食品店经营的老姜农产品经检验农药残留不符合规定的事实及接收该检验报告的时间、地点的事实;

5、现场笔录1份,用于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到通道原点食品店送达检验结果及现场检查情况;

6、照片1份,用于证明在通道原点食品店进行农产品抽查的事实;

7、询问(调查)笔录1份,用于证明通道原点食品店销售不合格老姜农产品的来源、库存、销售数量、购入、进购价格、销售价格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盖章认可,并已查证属实,我们于2020年10月23日将以上证据向当事人一并展示,当事人未提出异议。

2020年10月2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通市监听〔2020〕54号《通道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通道原点食品店经营上述重金属含量超标的老姜农产品的行为违反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2、《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之规定,构成生产经营重金属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事发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有较深的认识对于经营重金属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农产品主观上并无故意行为;当事人经营的不合格老姜虽然已经全部销售无法召回,但因通道原点食品店经营的老姜数量较少,未发现上述不合格的老姜农产品对社会构成危害后果,且当事人事后主动公示不合格食品的信息;主观意愿上消除危害后果;在本案调查取证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询问,如实回答问题,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九条第(一)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处罚:(一)当事人发现违法后主动报告,或者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并积极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及《裁量权基准》二百九十四(二)裁量基准,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0 到 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0 到10倍罚款”,之规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综上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根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2、《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之规定对通道原点食品店作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6元;

2、处以罚款人民币1944元;

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处罚决定书及本局开具的通道县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通道县建设银行交纳罚款(收款人名称:通道侗族自治县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43001514072052501455,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通道支行)。逾期不缴纳,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怀化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的执行。

                   通道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0二0年十二月三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信息来源:通道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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