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试行告知书

2020-04-17 14:40:00 来源:万安县人民政府 作者:谢辉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各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

按照《农业农村部印发<全国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农质发[2019]6号)和《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全省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农字[2020]12号)及市局有关文件精神,我县决定自2020年起,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试行工作,各生产主体要切实落实好主体责任,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全面提升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现将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1、什么是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合格证是上市农产品的“身份证”,是生产者的“承诺书”,是质量安全的“新名片”。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是指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强制性标准,在严格执行现有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的基础上,对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自行开具并出具的质量安全合格承诺证。是生产主体对消费者、对社会的承诺,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和自我约束力。

2、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开具主体。全县蔬菜、水果、畜禽(活畜活禽)、禽蛋和养殖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三类主体列入试行范围,鼓励小农户参与试行,其农产品上市时要出具合格证。

3、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样式。全国统一合格证基本样式,大小尺寸自定,内容应至少包含: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重量)、种植养殖生产信息(名称、产地、联系方式)、开具日期、承诺声明等。若开展自检或委托检测的,也可以在合格证上标示。有条件的主体推行检测合格,可加附或留存质量检测报告。

4、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承诺内容。种植养殖生产者承诺不使用禁限用农药兽药及非法添加物,遵守农药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规定,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符合农药兽药残留食品安全国家强制性标准,对产品质量安全以及合格证真实性负责。

5、食用农产品开具方式。种植养殖生产者自行开具,一式两联,一联出具给交易对象,一联留存一年备查。

6、食用农产品开具单元。有包装的食用农产品应以包装为单元开具,张贴或悬挂或印刷在包装材料表面。散装食用农产品应以运输车辆或收购批次为单元,实行一车一证或一批一证,随附同车或同批使用。

希望广大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积极行动起来,主动参与推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共同构筑农产品质量安全“防火墙”,为保障全县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而共同努力。今后,凡发现虚假开证、冒用他人名义使用农产品质量合格证的,可向县农业农村局投诉举报,举报电话:0796-5701279


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基本样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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