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办事处、新区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部门: 根据望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望都县规范审批事项和人员划转推进行政审批局建设的实施方案》(〔2017〕望府办108号)的通知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将县政府相关部门实施的第二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至县行政审批局实施。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划转事项的范围 根据《河北省县级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2016年版)结合望都工作实际,将民政局、教育局(文广新局)、财政局、卫计局、发改局(科技局、粮食局)、住建局、执法局、农业局(畜牧局)、民宗局、司法局等10个部门实施的133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至行政审批局实施(详见附件)。上述部门实施的具有审批性质的其他事项,根据省市有关规定划转。 二、划转事项的衔接 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时限要求,认真做好审批事项划转和各项工作交接。划转事项交接前,已受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及业务工作,应按时办结。因工作程序等原因未办结的事项,由原审批单位继续办理,办结后再行移交县行政审批局。工作交接后,新受理的事项及业务工作由行政审批局负责。划转事项涉及的资料、卷宗、相关文件等,由各相关部门整理后统一移交行政审批局。 三、划转事项的运行 划转至县行政审批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实行目录化管理,实时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开,广泛接受监督。县行政审批局对划转的事项依法履行审批职责,并对职责范围内行政审批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审批过程中出现的投诉、举报、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工作由行政审批局承担。 四、划转事项的监管 行政许可事项划转至县行政审批局后,原职能部门不再办理审批,主要承担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县行政审批局要及时向原职能部门通报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情况,便于对审批事项实施后续监管。原职能部门要及时将上级部门下发的涉及行政审批相关事项的文件和日常监管信息通报县行政审批局,并积极协调涉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确保审批和监管工作无缝对接。 附件:第二批划转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望都县人民政府 2018年1月3日
附件: 第二批拟划转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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