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犬类管理,保障市民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饶市养犬管理暂行规定》(饶府办字〔2019〕30号)要求,现就加强我县犬类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行犬只分区限养,全县划分为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我县县城建成区范围内(以正大街与六零路十字路口为中心,东至马塘社区地段,西至上坊乡政府地段,北至永安新村地段,南至四方岗内的区域)划为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犬只的,每户限养一条,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通告发布前已经饲养的,经依法登记可以继续饲养。个人不得饲养大型犬只、烈性犬只,通告发布前已经饲养的,经依法登记可以继续饲养。重点管理区禁止设置犬类养殖场。 二、实行犬只免疫登记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免疫登记备案不得擅自养犬。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30日内,养犬人须持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居住证),到万年县犬养登记指定地点进行犬只狂犬病的免疫并申请办理电子犬证。 三、规范养犬行为,养犬的单位和个人,须遵守下列事项: (一)上午7:00至晚上19:00之间不得外出溜犬; (二)不得携带任何犬只进入幼儿园、学校、医院、政府机关、体育场馆、影剧院等公共场所,不得携犬乘坐公共汽车; (三)养犬人携犬出户时必须使用束犬链(束犬链长度不得超过1.5米),由成年人牵领约束,避让老人、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 (四)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五)定期为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 (六)不得虐待、遗弃所养犬只; (七)严禁放任犬只恐吓他人、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等,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四、妥善处置问题犬只,养犬人不得随便遗弃,自行转让。因狂犬病或可能患有严重传染疾病而被捕杀的犬类,交由县农业农村局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食用或出售。 五、违反市容环境卫生、动物防疫、治安管理等有关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相关文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规养犬的不文明行为,有权进行批评、劝阻、举报和投诉。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110 万年县人民政府 2019年7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