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安市建筑垃圾处置办法的通知

2019-12-25 00:00:00 来源:武安市人民政府 作者:市政府办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武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武安市建筑垃圾处置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武安市建筑垃圾处置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推进实施。

                                                                                                                                                         武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武安市建筑垃圾处置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的运输、消纳处置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按照国家、省建筑垃圾处置有关政策,根据《邯郸市建筑垃圾处置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工程管线等土地开挖、道路开挖、建筑物拆除、建筑施工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料、泥土(浆)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筑垃圾的堆放、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受纳、回收、利用等处置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建筑垃圾的处置应当遵循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产业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是建筑垃圾处置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清运、处置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

  市公安、交警、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行政审批、水利、林业、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部门及有关乡镇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协助做好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的监管管理工作,建立联合执法查处机制,严厉打击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沿途遗撒、随意倾倒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建筑垃圾在取得市行政审批部门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和办理清运通行证件后方可进行运输,运输车辆必须按照核发的清运通行证件规定的时间、地点、路线倾倒建筑垃圾。

  建筑垃圾清运证件不准超期使用,不得租借、转让、涂改或者伪造,建设、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审核批准的单位运输,运输单位不得承运未经核准处置的建筑垃圾。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经市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经营。

  (一)具有工商营业执照;

  (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具备一台以上专用装载机或挖掘机和十五台以上自卸车辆或合计核定载重量在200吨以上的清运设备。

  (四)具有熟悉市容和环境卫生等有关法规、规章的管理人员和建立建筑垃圾清运的规章制度。

  (五)运输车辆按照“四统一”要求,统一编号、统一标识、统一密闭改装、统一按照卫星定位装置,实现建筑垃圾无尘化运输和全程动态监管;必须具备全密闭运输装置,挡板严密,无破损,后马槽设有锁定装置,外形完好整洁。

  第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垃圾处置工作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进行监管,建筑垃圾消纳和建筑垃圾回收再利用企业应建立“人防、物防、技防”机制,加强建筑垃圾与非建筑垃圾源头甄别,坚决杜绝工业固体废弃物、危险废弃物、生活垃圾等非建筑垃圾混入建筑垃圾进行消纳、回填,务必确保收集的建筑垃圾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标准。

  建筑垃圾消纳、利用和回填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接纳工业固体废弃物、危险废弃物、生活垃圾等非建筑垃圾;

  (二)不得接纳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以及不按照核准规定时间、地点、种类运送的建筑垃圾;

  (三)必须将收集的建筑垃圾在已备案的建筑垃圾消纳场进行回填和消纳。

  第七条 做好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专项规划,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在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的指导下,根据建筑垃圾的产量,按照就近原则,合理安排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场地的布局、用地和规模,确保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建筑垃圾处理设施作为城市基础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要统一规划、合理选址、优化设计。要对本区域内废弃地(废弃、关闭、停产的砖瓦窑、低洼地带、自然沟壑以及挖沙、采矿等遗留的坑、窑)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对确定不具备实施耕地复垦条件的,优先作为建筑垃圾处理场所,综合考虑建筑垃圾产生量、运输半径、环境保护等各环节,按照建设规范,高标准建设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设施建成后,要满足环保要求,设置专门管理人员,配备建筑垃圾破碎、分拣设备,设置照明、消防和冲洗、洒水降尘设施,场区进行围挡,物料按性质分区域存放,散体物料进行苫盖,出入口进行硬化,严格执行分区作业、堆填高度等要求,规范消纳作业管理。处理设施达到使用年限后,采用绿化、堆山造景、覆土建设公园等方式还绿于民。

  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具备土地租赁协议和水利、林业、生态环境等部门验收证明;建筑垃圾回收再利用项目应具备土地、规划、环评、立项等相关手续。手续齐全后由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备案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八条 要按照政府引导、规模发展、因地制宜、技术促进的原则,大力扶持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建设。发展和改革部门要依据国家相关政策支持综合利用装备生产线示范项目建设。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等部门要在环评、规划、土地审批等环节给予大力支持。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以划拨、出让等方式为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提供建设用地。财政、税务部门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落实对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企业及产品的优惠政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积极推广建筑垃圾回收利用产品,并依据建筑垃圾产生量对建筑垃圾回收利用产品的使用比例做出规定。

  第九条 建筑垃圾的处置实行收费制度。

  第十条 建筑垃圾堆放、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受纳、回收、利用等处置行为,违反《邯郸市建筑垃圾处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建筑垃圾处置审批、监管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核发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三)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予以实施。

相关推荐


解读中国 关注民生 引领休闲
扫码关注中国小康网公众号
ID:chxk365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