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理街路、巷道、住宅小区长期停放机动车辆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提升城市形象,防止长期不动车辆占用城市公共空间,影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和安全,给市民提供更加便利和舒适的生活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决定对市区街路、巷道、住宅小区长期停放的机动车辆进行集中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车辆停放人(单位)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自行清理长期停放于街路、巷道两侧(包括路边石以上)和居民住宅小区内的机动车辆。 二、在通告期内,市综合执法局和市交警大队要做好长期停放机动车辆的相关认定工作,在认定车辆上张贴告知单,尽量找到车辆停放人,督促其自行移除。 三、逾期未自行移除的,由市综合执法局和市交警大队对相关车辆实施强制拖移,集中存放停车场。相关存放车辆信息由市交警大队在清理行动结束后统一在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上公布。 四、车辆停放人(单位)在车辆信息公布30日内未提供被集中存放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或经公告3个月仍未前来认领的,由市交警大队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解;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对涉及走私、盗抢、套牌的车辆,依法进行查处。 五、全市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顾全大局、严格自律,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做好长期停放机动车辆的清理工作,为市民营造更加安全、整洁、便利的生活环境。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五大连池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