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河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冀人社发〔2019〕34号)精神,经县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县最低工资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参照执行。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四、本次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19年11月1日起执行。
无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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