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极县人民政府关于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2020-01-19 00:00:00 来源:无极县人民政府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为进一步改善我县大气环境质量,切实减少烟花爆竹燃放,减少炮声扰民,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要求,现将我县禁限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县城规划大外环以内(含无极镇全域25个行政村,东侯坊乡甄村、南池阳村,里城道乡东池阳村、北合庄村、周家庄村、祁村,大陈镇石家庄村、北家庄村、王家庄村,七汲镇小吕村、王村、王先村,张段固镇市庄村)为绝对禁放区,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时段均不得燃放烟花爆竹,鼓励使用电子礼炮。
    二、县城规划大外环以外为相对禁放区,在春节期间(农历腊月十五—正月十六。不包括腊月二十三,除夕,正月初一、初五、十五、十六)及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时段均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三、县应急管理局、公安局、供销社等单位,依照各自职责依法严厉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邮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各相关乡镇(包括城内五村)、民政局(城内社区)及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宣传、巡查、劝导、制止红白事、开业庆典等的烟花爆竹禁放工作,配合公安部门查处违规燃放工作。
    四、全县范围内实行购买烟花爆竹实名登记制。县城规划大外环以内居民禁止购买烟花爆竹,县城规划大外环以外的居民购买烟花爆竹的,必须向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要如实登记有关信息,对不提供有效证件的,不得向其销售烟花爆竹;要建立销售台账,从严控制购买烟花爆竹数量,一次购买不得超过500元。
    五、对违反有关规定,非法经营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安监部门处以罚款。非法从事批发经营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非法从事零售经营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六、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结合民政局、相关乡镇或相关单位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因非法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爆炸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凡阻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围攻、谩骂、殴打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人员,组织、煽动围堵国家机关,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对违反本通告规定,擅自燃放烟花爆竹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劝阻和举报,举报电话:110、85571229。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之前相关禁限放通告废止。

 


                           无极县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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