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社局支持保障疫情防控政策

2020-01-28 11:29:28 来源:无极县人民政府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一、妥善处理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二)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为我县月最低工资标准1680元的80%即1344元。
    (三)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四)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
    二、保障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关系协调85588120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85588363
    工伤保险科电话85588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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