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江西省湖泊保护条列》、《江西省水利工程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只划界不确权原则,修水武宁段管理范围划界工作已经武宁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准,现公告如下: (一)修水武宁段管理范围 修水武宁段管理范围为两岸河道管理范围线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下坊电站大坝至下游县界河段,以20年一遇洪水位(64.93m)与河岸交线作为河道管理范围线;下坊电站大坝至上游县界河段,以10年一遇洪水位与河岸交线作为河道管理范围线。 (二)法律禁止行为 1.禁止在河道及滩地、分洪道、蓄洪区、滞洪区圈圩垦殖或者堵河并圩。 2.禁止种植树木(防浪林、护堤林除外)、芦苇等阻水植物,禁止设置拦河渔具以及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等杂物。 3.禁止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4.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 (1)采砂、采石、取土、淘金; (2)爆破、钻探、垦荒、挖筑鱼塘; (3)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4)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三)下坊电站大坝以下修水武宁段管理范围内63.03-64.93m未征收土地保持原有权属不变,不允许围湖(河)造地,原则上禁止居住及工业等用地项目,其他项目需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含涉河建设方案)报市水利局审批。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