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落于香河县刘宋镇大田村,孙恒名下档案编号为:04194号,东邻道、西邻李长柱、南邻道、北邻道,面积为386平方米,登记日期为:2004年4月15日的《集体土地使用证》遗失,现声明该《集体土地使用证》作废。 现继承人孙爽、孙璐申请补证,我局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集体土地使用权人以及其他相关利害关系人可持有关资料到香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异议,逾期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我局将依法为该权利人补发《不动产权证书》。 特此声明。 电话:0316-8322857 香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12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