献县发展改革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 第一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下列情形: (一)经营者涉嫌犯罪,需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 (二)情况复杂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三)属于上级交办、督办案件的; (四)涉及重大行政处罚的; (五)需要对经营者采取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 (六)需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七)需经听证程序作出决定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二 各执法股室所队 ——提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办理意见 ——送交本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法制股)进行审核。 ——送交审核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 (三)与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的证据材料; (四)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五)经过评估、鉴定程序的,应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 (六)法制机构(法制股)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前款第一项所指的情况说明,包括基本事实,适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情况,适用行政裁量权的情况,调查取证情况,听证、评估、鉴定的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三 法制机构(法制股)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核: (一)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依据是否准确; (三)行政裁量权行使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法律文书制作是否规范; (六)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四 法制机构(法制股)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认为符合本机关执法权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准确,行政裁量权行使适当,程序合法,法律文书制作规范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认为存在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行政裁量权行使不适当、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等情形的,提出补充、纠正的审核意见; ——(三)认为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的,提出移送有权机关处理的审核意见。 ——法制机构(法制股)应当在提出的审核意见中说明理由。 第五 法制机构(法制股)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 ——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交执法机构。 ——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 第六 执法机构(股室所队)对法制机构(法制股)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 ——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提请法制机构复审。 ——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审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审意见交执法机构。 ——执法机构对法制机构的复审意见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审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提请本机关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第七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书面意见,并入行政执法案卷资料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