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兴市监处〔2019〕 109 号
当 事 人: 李军
主要案情:2019年8月26日下午,兴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中国食品环境安全报道组反映的问题后,兴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郑君、张志刚于2019年8月27日依法对位于兴隆县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大门南侧的李军快餐店(报道组所称兴隆县蓝鹰驾校食堂)进行检查。经查,该快餐店位于兴隆县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大门南侧,有平房两间,面积45㎡,平房内有操作台、冰箱、餐桌等食堂用具,检查时有两名工作人员在内干活,现场无制售的食品。经询问,当事人自开业之日至兴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8月27日检查时止,营业额为19000元。当事人经营快餐店,面积不足50㎡、条件简单、从业人员少(2人),符合办理小餐饮登记证条件,经兴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仍未办理《小餐饮登记证》,属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餐饮食品经营活动行为。
当事人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餐饮食品经营活动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属无证经营小餐饮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19年8月27日执法人员在兴隆县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大门南侧的李军快餐店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证明了当事人经营快餐店的事实;2、2019年8月29日对当事人李军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从事快餐店经营过程的事实;3、2019年8月27日在其经营场所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了当事人经营快餐店的事实;4、当事人与兴隆县蓝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和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在兴隆县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大门南侧经营快餐店的事实和当事人的真实身份。
2019年9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已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至当事人,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在兴隆县康平医院院内南侧经营快餐店,未办理《小餐饮登记证》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营秩序,侵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虽然当事人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取证,但快餐店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医院大夫和病号,且被新闻媒体反映,违法行为社会的社会影响大。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同时参照《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适用一般处罚。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根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小作坊、小餐饮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用于违法生产加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依据上述规定,当事人无《小餐饮登记证》经营快餐店,期间营业额为19000元,当事人应受到没收违法所得19000元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贰万元(¥19000.00元);2、处罚叁仟元整(¥300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隆支行(账户:兴隆县财政局,账号:0411000109249015196)缴纳罚没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兴隆县人民政府或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兴隆县人民法院起诉。
罚没许可证编号: 08060017
兴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19年10月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