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23日)
经核实以下2个探矿权,勘查许可证剩余有效期已不足三个月,请各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申请办理相关登记手续。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0号)文件规定,探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勘查许可证自行废止。因探矿权人未按期申请延续或保留造成勘查许可证废止的,后果由探矿权人自行负责。
特此公告
附件:兴隆县勘查许可证有效期不足三个月的探矿权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