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维权七大误区

2020-03-12 00:00:00 来源:兴隆县人民政府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消费者维权七大误区
 

消费者维权七大误区

 

 

在日常生活消费中,消费者遭遇消费纠纷首先想到的是通过投诉来维权,但消费者在投诉过程中也经常存在一些认识上的误区,导致投诉过程出现一些问题和挫折。现总结消费者在消费维权中存在的七大投诉误区,以避免今后维权时走弯路。

 

误区一:所有的消费都可投诉 ?

《消法》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因此,非此对象的消费投诉不属消费者协会的受理范围。

误区二:商品发生质量问题就可以要求退货?

《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消费者应该注意消费维权时限。

误区三:商品、服务有诈可“退一赔十”?

《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也就是说,退一赔三,并且提出最低500元的赔偿金保底。当然如果你买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可以根据《食品安全法》提出十倍赔偿。

误区四:所有投诉都可要求精神赔偿?

《消法》规定: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但如果消费者提出一些“过”的要求,则应“三思”。

误区五:所有购买的商品都可以无理由退货?

《消法》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做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故实体店购物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

误区六:所有的投诉消费者协会都要受理?

有以下几种情况的投诉,消费进协会不予受理:1、经营者之间购销纠纷;2、消费者个人私下交易纠纷;3、消费者购买的商品超过投诉期限的(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一年的);4、购买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非用于生活消费的(农民购买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除外);5、未按商品使用说明导致商品损坏或人身伤害的;6、被投诉方不明确的;7、争议双方曾经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8、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已受理调查和处理的;9、商品超过规定保修期或者保质期,被诉方不再负有违约责任的;10、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误区七:商品的质量纠纷由消费者协会判定?

涉及到质量鉴定的纠纷,只能到相关检测部门做出质量鉴定后,消费者协会才可以此为依据,借助法律规定,帮助消费者讨回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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