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县人民政府关于我县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的通告

2020-03-03 06:24:38 来源:威县人民政府网 作者:政府办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为规范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使用,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1930号)和《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冀发〔20192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公告如下:

一、主要目标

凡城镇居住小区(包括老城区及棚户区改造、新城开发和居住区建设、易地扶贫搬迁等住宅项目)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河北省城乡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和建设导则》(冀建规〔201522号)、《邢台市市区住宅区配套幼儿园中小学建设管理办法》(邢台市人民政府令〔2014〕第6号)配套建设相应规模的幼儿园。已建成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按照规定及时移交县政府,办成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

二、工作任务

(一)确保依标规划到位。严格遵循国家、省、市相应法律法规和规划标准,将城镇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纳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明确建设内容和规划条件。

对于没有规划配套幼儿园,但已达到配建规模标准且已建成的城镇小区,以及没有规划配套幼儿园但应参与政府统一配建的城镇小区,相关责任主体,通过补建、改建或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

对于没有规划配套幼儿园,但已达到配建规模标准且正在建设(含已批复尚未开工)的城镇小区,相关单位要抓紧查找问题原因,制定补救措施,从规划、土地、建设等方面着手,明确责任主体,责令限期整改,按规划设计标准落实配建幼儿园。

对于已规划配套幼儿园,但规划不足的城镇小区,要通过依法调整规划、扩增配建幼儿园规模予以解决。对于规模未达到配建幼儿园标准的城镇小区,要在周边区域统筹安排,满足适龄儿童入园需求。

(二)确保园舍建设到位。严格按照批准的城镇小区规划条件、建设手续及相关建设标准和规范进行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对于有幼儿园完整配建规划但未按规划要求开工建设,或未列为首期建设项目的,县政府将约谈责任部门或开发企业,责成其限期按标准完成配套幼儿园建设;对于缩减少建的,通过改扩建、补建、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对于在幼儿园建设用地上进行其他项目建设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置;对于已建成尚未竣工验收或在建城镇小区,在摸底排查过程中发现配套幼儿园存在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前,相关部门不予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及不动产登记手续。对于违反规划要求和建设条件且不按时落实整改要求的开发企业,要将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三)确保如期移交。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已经建成的,应依据有关法规、政策规定或合同约定移交教育局,未移交的开发企业限期移交。对于开发企业已将配套幼儿园违规出租、出售的,开发企业要限期收回;对于闲置不用的,或已办成民办园但尚未移交的,要限期办理移交手续;对于已挪作他用或部分挪作他用的,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收回。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对移交的幼儿园办理土地、园舍移交及不动产登记、资产登记手续。

(四)确保规范使用。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后,由县教育局统筹安排,优先举办为公办园,条件不具备的,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

对于已经建成、需要办理移交手续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要及时办理移交手续,需要回收、置换、购置的,原则上于20199月底前完成;对于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原则上于201912月底前完成相关建设规划,202012月底前完成项目竣工验收。

电话:0319-6162085  

威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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