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传播扩散,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切实维护全县社会治安大局稳定,根据河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有关规定,按照上级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关于应对返程高峰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的系列部署及要求,现就进一步强化我县流动人口管理通告如下:
一、凡是到我县居住的外地流动人口,要主动向辖区派出所申报登记,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二、凡是将房屋出租给非我县辖区户籍人员的出租房主、房屋中介机构,要及时将承租房屋流动人口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基本情况向辖区派出所申报登记,流动人口终止居住的,出租房主、房屋中介机构要及时报告辖区派出所。招录、聘用和解聘非我县户籍人员的用工单位,要及时向辖区派出所申报登记和报告。在用工期间,每日对员工进行体温监测,发现疑似感染疫情的人员,要同时报告辖区派出所、所在乡镇及当地卫健防疫机构。
三、凡流动人口本人未主动向辖区派出所申报登记,出租房主、房屋中介机构、用工单位知情不报、瞒报、漏报的,一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河北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条例》、《河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从严从重处罚。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居住在我县的流动人口要严格按照我县关于应对返程高峰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的有关要求,主动配合卫健防疫机构进行居家隔离、集中隔离、医学隔离。凡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五、广大人民群众发现疫区来我县人员、曾去疫区返我县人员和与上述人员密切接触者,未按要求登记报告的,请及时拨打110报警电话举报。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行唐县公安局
二○二○年二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