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唐县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的通告

2020-03-11 08:00:00 来源:行唐县人民政府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为进一步加强采矿管理,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矿产资源(如矿石、风景石、砂、粘土等)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手段非法开采、侵占、买卖、出租和破坏。
  二、从事矿产资源开采、交易、运输、储藏、使用的企业和个人必须取得合法开采和来源证明,接受监管部门调查和监督。凡是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矿产来源证明的,一律没收矿产品,收归国家所有。
  三、根据县政府《关于印发行唐县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行政规〔2018〕12号)规定,在河道内非法采砂,由水利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在河道外非法采矿(采砂),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中转矿场(如砂场、石子厂)由市场监管局依法予以取缔。
  公安交警、交通执法人员在联合执法过程中,查扣的运输矿产品超限超载车辆,要详细查清装载源头,对不能提供合法矿产装载源头证明的车辆,一律不予放行。
  非法开采、储运、交易、使用矿产品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违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乡镇、开发区要落实属地责任,发挥属地优势,对辖区内发现的开采、交易、运输、储藏和使用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要组织开展非法开采源头调查。各乡镇、开发区、公安、自然资源、水利、交通、市场监管局等要切实履行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打击非法采矿工作。所有非法采矿点一经发现,要按“三不留一毁闭(不留人员、不留设备、不留建筑物、毁闭矿坑,恢复地貌)”的原则,严厉予以打击。公安机关对以暴力、威胁等方式妨碍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税务局、财政局、审计局要加大对行唐县盛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依法经营、纳税管理。住建局、税务局要加大对搅拌站经营管理,要不定期核对搅拌站进砂台帐和出商品砼台帐,对不能提供合法砂源证明的,一律由住建局没收砂子,对偷漏税的,由税务局依法打击。
  六、各乡镇、开发区和相关执法部门,查扣或没收的矿产品和砂石,要统一移交行唐县盛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由该公司对外销售,出具合法票据,销售资金按规定上缴财政。
  七、严肃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矿违法违纪行为,严厉打击涉矿违法犯罪行为和黑恶势力。对国家工作人员和农村基层干部充当非法采矿(采砂)保护伞或参与非法采矿行为的,一经发现,一律从严给予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公布举报电话。对举报非法开采、买卖、储藏、使用矿产品的违法行为,经相关责任单位调查属实的,给予500元的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由责任单位从执法预算经费中列支。举报电话如下:
  县政府值班室 电话:0311-82981562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电话:0311-82981867
  水利局 电话:0311-82981528
  公安局 电话:0311-82981844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行唐县人民政府
  2020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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