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图壁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2020-11-04 08:00:00 来源:呼图壁县人民政府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呼图壁乌昌石区域2017年大气环境防同治工作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经研究,决定调整呼图壁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县调整后的禁燃区范围为:以西环路与S115线交叉口为起点,沿西环路向北至大草滩北侧向东至呼泉路,沿呼泉路向北至大草滩路,沿大草滩路向东至呼芳路,沿呼芳路向南至北环路、沿北环路向东至沙舟路、沿沙舟路向南至东风大街、沿东风大街向东至西域春大道、沿西域春大道向南至S201线、沿S201线向西行至良种场路、沿拟建良种场南延段向南至拟建文化大街延伸段、沿文化大街向西至天山雪大道、沿天山雪大道向南至S115线、沿S115线向西至西环路形成的闭合区域。(详见附图)

二、本通告所称高污染燃料包括以下非车用的燃料或者物质:原(散)煤、洗选煤、蜂窝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 ,禁止燃放烟花、炮竹以及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柴油、煤油、人工煤气等燃料。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燃区内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2020年12月15日前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逾期未改用的,不得继续使用。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及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或者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的,由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五、县发改商务工信局生态环境局、住建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大清洁能源的应用推广力度,加快天然气、集中供热等相关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严肃查处各类违法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行为,积极鼓励、引导辖区内单位和个人自行淘汰高污染燃料,加强对禁燃区的监督管理,共同做好禁燃区实施工作。

六、县政府将根据城区的发展适时调整禁燃区范围。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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