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字〔2020〕4号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街道党委、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各人民团体: 《新乐市项目建设和招商引资鼓励办法》已经市委常委会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新乐市委 新乐市人民政府 2020
年2月17
日 新乐市项目建设和招商引资鼓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鼓励和吸引国(境)内外投资人来新乐市投资置业,根据国家和省、石家庄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全面向投资者开放,结合我市加快构建“2+2”现代产业发展格局实际,以“四种类型经济”为抓手,重点是现代装备制造、绿色食品及现代医药产业、文化创意、现代商贸物流产业等领域。同时依托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定片区,大力发展临空产业、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等相关产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外商是指到新乐市投资的国(境)外投资人,内商是指除港、澳、台以外的国内投资人。本办法所称项目引荐人是指将具有明确投资意向的投资者引荐到新乐市,并对其投资行为直接履行联系、介绍、咨询等职责的中间人,包括国(境)内外的个人和组织(不包括新乐市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 第二章 项目投资奖励 第四条 (一)对建筑面积(包括厂房、办公等附属设施)在1
万平米以上的新建项目,在项目主体竣工后,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市发展改革局和经济开发区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住建、财政、审计等部门审核,符合规划设计批复要求的,提请市委、市政府审定。参照
10
元 /
平方米的标准对企业进行奖补,按产业的最低容积率每提高 10%
或建筑面积每增加 1000
平方米,每平方米增加 10
元,奖补最高不超过 60
元/
平方米。以上奖补,任选其一,不重复奖励。 (二)对新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包括设备、厂房、附属设施等)达到1
亿元以上且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土地利用率高、社会贡献度大的,经项目评审领导小组在项目评审时综合研判拟奖励情况,政府与企业签订正式协议时确定拟奖励标准,奖励标准参照固定资产投资额度的百分比予以奖补,最高不突破参照土地出让价款扣除上缴上级税费的剩余部分。在项目建成投产后,由企业提出申请,市发展改革局和经济开发区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审计等部门审核,提请市委、市政府审定后予以兑现。 (三)项目投产运营后,对一个纳税年度达到亩均税收10万元以上且纳税总额500
万元以上的企业予以奖补。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市发展改革局和经济开发区会同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审核,提请市委、市政府审定,奖补期限为三年。第一年参照税收地方留成部分
70%
的标准奖补,第二年参照税收地方留成部分 50%的标准奖补,第三年参照税收地方留成部分 30%的标准奖补;奖补适用于投产运营前三年,哪个年度达到奖补标准,即可享受对应年度的奖补。当年投产运营企业纳税周期不满一年的,企业可申请从第二个纳税年度开始计算。 (四)对入驻开发区产业园租赁厂房的,被认定为规上企业且年实缴税收达到100
万元以上的企业进行奖补,奖补期限为三年。第一年参照税收地方留成部分 50%
的标准奖补,第二年参照税收地方留成部分 30%
的标准奖补,第三年参照税收地方留成部分 20%
的标准奖补;奖补适用于投产运营前三年,哪个年度达到奖补标准,即可享受对应年度的奖补。当年投产运营企业纳税周期不满一年的,企业可申请从第二个纳税年度开始计算。 第五条 对新引进落户新乐的企业总部或区域总部,经市政府认定后,对企业进行奖励。具体标准如下:年实缴税收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税收地方留成部分 50%
的标准予以奖励;年实缴税收在 1000
万元以上的,按税收地方留成部分 100%
的标准予以奖励。以上奖励期限不超过3年。 第六条 特别重大项目、高新技术项目,央企、中国500 强、世界500强企业和拥有国家、国际驰名商标企业入驻我市的财政收益性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量体裁衣另行制定优惠政策。 第三章 项目引资奖励 第七条 (一)对成功引进国内外客商来新乐市投资建设亿元以上收益性项目的,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1
‰予以奖励项目引荐人。 (二)固定资产投资 10
亿元以上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办法,设立政府特别奖。 (三)投资方取得施工许可证并开工建设(挖槽),即视为项目引进成功,项目实际投资达到1
亿元时(不含土地价款)或完成投资占比不低于30%,先奖励项目实际投资额度应得奖金的20%,待项目竣工投产达效后,再兑现剩余奖励。奖励由项目引荐人提出申请,经济开发区牵头,会同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审核,提请市委、市政府审定。 第八条 项目引荐奖励认定工作由经济开发区招商局负责,自接触项目开始,即由引荐人向经济开发区招商局申请办理项目引荐登记,确认项目引荐人及其作用;如果项目引荐人为组织或团队,不论人数多少,奖励总额不变,奖励分配由引资者内部自行商议。 第九条 对引进项目的新乐市域内的行政、事业单位(不包含经济开发区招商局)可根据引进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分别给予招商经费补助: (一)固定资产投资1
亿元(含,下同)—2
亿元(不含,下同)的项目,补助5
万元; (二)固定资产投资 2
亿元— 3
亿元的项目,补助 10
万元; (三)固定资产投资 3
亿元— 5
亿元的项目,补助 15
万元; (四)固定资产投资5
亿元以上的项目,补助20
万元。 第四章 项目投资服务 第十条 凡来新乐市投资置业的国(境)内外项目投资人,可享受创新创业相关政策。 第十一条 凡来新乐市投资置业的国(境)内外项目投资人及高级管理层随迁子女需在本市入学的,由教育部门负责优先安排。 第十二条 实行项目审批“直通车”制度,落实“六个一”包联帮扶责任制,坚持周二项目调度制度,全力为项目推进提供高效优质服务,由经济开发区明确专人,全程帮助企业办理项目审批手续。 第五章 其它 第十三条 项目的洽谈由经济开发区招商局牵头,相关部门负责;合作协议的起草由市发展改革局牵头,提交市政府研究审定,由市政府签订招商引资协议或合同。 第十四条 自
2017
年 4月 1
日《石家庄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石财税〔2017〕4
号)实施以来,对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土地利用率高、社会贡献度大的原招商引资项目且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经综合研判后,提请市委、市政府审定,由政府与企业签订补充协议,参照本办法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一)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一)(三)款规定; (二)按照《石家庄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石财税〔2017〕4
号)执行缴纳城市配套费。 第十五条 根据项目时间节点、形象进度等,市委、市政府督查室进行督查问效,确保项目有序高效推进。对弄虚作假、违纪违法的,有关部门将依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项目投资奖励由市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招商奖励由经济开发区招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新乐市项目建设和招商引资鼓励办法(试行)》(新字〔2018〕36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