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乐市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新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2月20日
新乐市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一、总则 为切实加强财政投资项目监督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财政投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及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结合我市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运行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工程建设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及与之配套的自筹资金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 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应当符合社会发展计划的总体要求,坚持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重点是基础性、公益性等非竞争性领域的项目。 第四条 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申报和立项、资金来源及拨付、评审及招标、采购、结算办理、绩效评价等。 第五条 财政部门是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监督的职能部门。财政投资项目由财政部门组织评审;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咨询机构进行评审。 二、项目的申报和立项 第六条 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申报和立项原则: (一)各部门要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规划、工作计划及工作决策、决议、决定,主动组织项目申报工作。 (二)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及市委、市政府年度工作目标和事业发展目标。 (三)有明确的项目实施内容、目标及可行的实施方案。 (四)有明确合理的资金来源。 第七条 主管部门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在每年12月底前编制下一年度项目申请和投资计划,经报主管市领导和常务副市长审批同意后,市财政局录入财政投资项目库,实行统一管理。 第八条 进入财政投资项目库的项目,由市财政局根据财力情况,与主管部门对拟实施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等共同组织论证、筛选,并报市政府审批。经批准后,项目单位向有关部门办理各项手续。 第九条 对未列入财政投资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立项。确需立项的项目,由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充分说明理由,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当年财力状况,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三、项目资金来源与拨付 第十条 财政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包括: (一)列入本级财政支出预算的专项资金; (二)上级财政、上级主管部门的专项补助资金; (三)单位自筹资金; (四)其他各类用于建设项目的财政性资金。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是财政投资项目资金拨付与监督使用的职能部门。 财政部门要会同项目主管部门按照国库支付制度,根据项目进度、合同协议等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提交项目计划书、批复文件、项目概算及施工合同等相关资料,并对相关资料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负责,对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合同条款等内容进行合法性研讨,集体决策后报主管市领导审批。项目签订正式合同后需报市政府法制部门备案。施工合同中需载明“预留合同总价款20%”等内容。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严禁挪用专项资金。财政局要通过资金拨付环节,加强对财政投资项目资金的跟踪监督管理,及时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资金的及时到位和专款专用。 四、项目的评审及招标、采购、结算办理 第十四条 对列入项目库20万元以上项目(不含设备购置项目)在项目实施前必须进行项目评审。评审工作由财政部门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咨询机构进行,财政部门负责对社会中介咨询机构进行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廉洁高效的原则,坚持“先评审后招标”的程序,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程序高质量完成项目评审,出具书面评审报告。 第十六条 经财政部门审核认定后的评审报告,可作为办理项目预算、招标采购、资金拨付的依据。 第十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 (一)项目预算(标底)评审包括工程量计算、定额选用、取费及材料设备价格等进行评审。 (二)项目招标标底的合理性及招标最高限价。 (三)项目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要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及论证的前期工作管理,严格审核项目设计方案,认真编制项目预算。项目招标后不得随意提高结算价格。 第十九条 项目变更需追加投资的,未经审批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经财政部门依法审核确认后,可以协商签订补充合同,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服务。追加投资在中标价10%以内,追加总额在20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门报主管市领导和常务副市长审批;追加总额在200万元以上的,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追加投资超过中标价10%的,主管部门要向项目原审批机关说明原因,及时向主管市领导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有关文件和资料,说明追加投资的内容及原因,并报常务副市长审批。经批准后应重新组织申报、立项及政府采购等。项目建设单位对变更签证的内容及实际发生额负责。 第二十条 暂估价与暂列金额的要求及调整方法 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价、设备暂估价与专业工程暂估价,暂估价由项目建设单位确定,并对真实性、合法性负责;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相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暂估材料、设备单价的调整方法,并负责认质认价。 暂列金额由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工程特点、工期长短,按有关计价规定进行估算确定,根据项目建设实际,按不高于建筑安装费用的10%列入标底;审批程序参照第十九条规定执行。暂列金额由项目建设单位掌握和支配,决(结)算时根据合同约定和工程实际签证进入决(结)算总额,项目建设单位对实际发生额度负责。 第二十一条 需进行政府采购或招投标的财政投资项目,按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当在财政投资项目竣工后三十日内,向市财政局提出竣工结算评审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项目建设单位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财政投资项目进行竣工结算评审,并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按石家庄市财政评审要求确定评审期限。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门是工程决算的监督部门,负责编制政府投资项目的年度投资审计计划,报政府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审计部门将审计计划下达到各相关单位,各相关单位于项目竣工决算后30日内向市审计局报审,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对于年度投资审计计划外需审计的项目,由政府主管领导指派审计。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门加强对规划设计、投资控制、施工管理、结算办理、决算编制、立项审批、投资概算、招投标、政府采购、工程造价等各方面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工程项目工期长、标段多且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建设项目审计部门依法按要求开展跟踪审计,项目单位按工程进度节点向审计机关报审。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出具竣工结算评审报告,送达项目单位。项目单位应根据市财政局出具的结算评审报告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审计部门做出的审计决定,项目单位应在30日内执行完毕,并将执行结果书面报送审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根据项目结算评审报告,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增加或移交手续。 五、项目绩效评价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加强财政投资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对列入项目库的项目,申请部门必须编制绩效目标说明书,详细说明项目基本情况、资金来源、项目资金的构成、业绩及社会综合目标等情况。 第三十条 财政性投资项目主管部门要及时统计、上报项目执行中有关绩效数据;财政部门要对重点项目进行检查,发现执行过程中与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第三十一条 财政性投资项目完成后,项目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要依据绩效目标和指标,按照统一的评价标准和原则,对投资项目的效果和管理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衡量比较和综合评价。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要将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编制部门预算和安排项目资金的重要依据,逐步建立财政资金绩效奖惩机制,对绩效优的项目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对由于故意或过失导致未达到相关要求,以致财政资金未能达到预期目标的,相应减少以后年度的项目预算,并报相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如发现违纪违法行为,按有关规定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二年。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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